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捕撈、臨水作業未穿著救生衣案
- 發布日期:2020-12-01 14:51
執法部門:杭州市農業農村局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2020年11月4日
行政相對人名稱:周峰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杭農(漁業)罰決字〔2020〕第9號
違法行為類型: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捕撈、臨水作業未穿著救生衣案
行政處罰決定書摘要:
當事人與張**(另案處理)駕駛黑色塑料機動船1艘,使用釣線在錢塘江**附近水域未穿著救生衣從事捕撈作業的行為,同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二十三條和《杭州市漁業資源保護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已構成違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一條和《杭州市漁業資源保護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 2000元)。
信息來源:杭州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