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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捕撈、臨水作業未穿著救生衣案

執法部門:杭州市農業農村局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2020年11月4日

行政相對人名稱:周峰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杭農(漁業)罰決字〔2020〕第9號

違法行為類型: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捕撈、臨水作業未穿著救生衣案

行政處罰決定書摘要:

當事人與張**(另案處理)駕駛黑色塑料機動船1艘,使用釣線在錢塘江**附近水域未穿著救生衣從事捕撈作業的行為,同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二十三條和《杭州市漁業資源保護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已構成違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一條和《杭州市漁業資源保護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 2000元)。


編輯:
信息來源:杭州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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