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水作業未穿著救生衣案
- 發布日期:2020-12-23 14:42
行政相對人名稱:華雪昌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杭農(漁業)罰決字〔2020〕第15號
違法行為類型:臨水作業未穿著救生衣
執法部門:杭州市農業農村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摘要:
當事人於2020年10月27日20時05分,在錢塘江**水域,和鄭**(另案處理)駕駛浙西漁**從事捕撈作業時未穿著救生衣的行為,違反了《杭州市漁業資源保護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已構成違法。
《杭州市漁業資源保護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臨水作業未穿著救生衣的,由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百元罰款。”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罰款人民幣壹佰元整(¥ 100元);
杭州市農業農村局
2020年12月23日
信息來源:杭州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