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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水作業未穿著救生衣案

行政相對人名稱:華雪昌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杭農(漁業)罰決字〔2020〕第15號

違法行為類型:臨水作業未穿著救生衣

執法部門:杭州市農業農村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摘要:

當事人於2020年10月27日20時05分,在錢塘江**水域,和鄭**(另案處理)駕駛浙西漁**從事捕撈作業時未穿著救生衣的行為,違反了《杭州市漁業資源保護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已構成違法。

《杭州市漁業資源保護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臨水作業未穿著救生衣的,由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百元罰款。”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罰款人民幣壹佰元整(¥ 100元);



杭州市農業農村局

2020年12月23日

編輯:
信息來源:杭州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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