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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獸醫執業注冊從事動物診療活動案

未經獸醫執業注冊從事動物診療活動案

當事人:金芳梅

處罰決定書編號:杭農(畜牧)罰決字〔2020〕第12號

違法行為類型:未經獸醫執業注冊從事動物診療活動

執法部門:杭州市農業農村局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2020年12月11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摘要:

當事人未經獸醫執業注冊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已構成違法。

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本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停止動物診療活動,並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叁佰元整(¥:300元);

2、處罰款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

兩項共計罰沒款壹仟捌佰元整(¥:1800元)。


杭州市農業農村局

2020年12月14日


編輯:
信息來源:杭州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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