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禁漁期規定進行捕撈和駕駛未核定船名號、未取得漁業船舶檢驗證書的船舶擅自下水作業案
- 發布日期:2020-09-30 16:16
執法部門:杭州市農業農村局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2020年9月2日
行政相對人名稱:言得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杭農(漁業)罰決字〔2020〕第3號
違法行為類型:違反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和駕駛未核定船名號、未取得漁業船舶檢驗證書的船舶擅自下水作業
執法部門:杭州市農業農村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摘要:
當事人在錢塘江禁漁期間,駕駛無船名號、無船舶檢驗證書的木質機動船在錢塘江幹流從事捕撈作業的行為,同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和《浙江省漁港漁業船舶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已構成違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和《浙江省漁港漁業船舶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人民幣叁仟元整;
2、沒收白色塑料機動船壹艘。
信息來源:杭州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