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工商局
關於完善準入條件簡化辦事程序改進執法方式
若幹意見的通知
杭政辦〔2002〕42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市工商局《關於完善準入條件、簡化辦事程序、改進執法方式的若幹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關於完善準入條件簡化辦事程序
改進執法方式的若幹意見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二年八月十三日)
根據市第九次黨代會和市委九屆三次全會的有關精神,按照“堅持把發展作為第一要務,加快構築大都市建設新天堂步伐”的工作要求,為進一步改善我市工商管理及服務工作,本著“準入寬鬆、監管科學、服務周全”的原則,現就進一步完善準入條件、簡化辦事程序、改進執法方式提出如下意見:
一、靈活核定經營範圍,拓寬投資者自主經營選擇空間
1、內資企業登記注冊核定經營範圍時,列明主要經營項目後,可以兜底附加“其他無需報經審批的一切合法項目”。
2、對一些具體審批規定尚不明確的新興經營項目,如足浴、家教、導醫服務、身體彩繪、女子瘦身、野外訓練等,可以參照工商登記注冊經營範圍中的相近經營項目核定。
3、經外經貿部門批準,允許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在銷售本企業產品的同時,兼售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同類產品,兼售產品涉及許可證管理的,應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允許已具備生產條件的鼓勵類、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增加承接和外發加工業務。
二、放寬投資登記限製,適應投資多樣化要求
4、集團有限公司、投資有限公司對外投資和其他有限公司向高新技術企業投資,可突破本企業淨資產50%的比例,累計對外投資額以不超過本企業淨資產為限。
5、外地公司製企業來杭投資注冊資本額在300萬元以上、一時未落實共同投資方的,可以先按其全資子企業辦理登記注冊。
6、注冊資本雖未全部到位,但能按期繳付出資且已達注冊資本40%以上,並已實際投產的外商投資企業,允許其增設分支機構,經外經貿部門批準後可擴大經營範圍。
7、放寬外商投資企業中方投資者的範圍。允許具有投資行為能力的事業法人、社團法人作為中方投資者,投資興辦中外合資、合作企業。
8、注冊資本中外資投資比例在25%以下的企業,可以按內資企業登記注冊。屬外商投資限製類的,由企業辦照後向外經貿部門備案。
9、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注冊時,如企業住所與生產場所不在同處,允許企業同時辦理設立分支機構的登記注冊。
10、獲得杭州市或省級著名商標、國家馳名商標等信譽的企業和擁有“老字號”的企業,可以以其字號和商譽經評估作價對外投資,入股比例最高可占注冊資本的20%。
三、下放企業登記權,促進城區對外招商引資
11、外地自然人來杭州市六城區(上城、下城、江幹、拱墅、西湖、濱江區,下同)投資或與六城區自然人共同投資設立有限公司(不含省、市直管交易市場內的),其注冊資本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由所在區工商分局登記注冊,100萬元以上的,由市工商局登記注冊。
12、凡由杭州市六城區招商引進的各類內資企業,除交易市場法人外,不受登記管轄權的限製,均由所在區工商分局登記注冊。
13、外商投資企業數量較多的蕭山區,由區工商分局注冊廳窗口受理初審外商投資企業登記,並可采用影像掃描方式將登記材料通過電子網絡上報市工商局核準。其他區、縣(市)分局也要積極用好外資登記初審權,主動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辦照服務。
四、降低冠名“杭州”標準,支持縣(市)企業外向發展
14、凡注冊資本為200萬元以上的生產型有限公司、300萬元以上的商貿型有限公司、500萬元以上的房地產開發公司,擁有著名商標的企業及創業投資公司,其名稱可以直接取冠“杭州”字樣。
15、凡注冊資本為100萬元以上,縣級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科技、文化、旅遊、農業開發公司以及專業性中介服務機構,其名稱可以直接取冠“杭州”字樣。
16、企業申報取冠“杭州”名稱,由縣(市)工商分局注冊廳窗口受理,通過電子網絡上報市局核準後,由分局直接核發名稱核準通知書。
五、變通處理申辦手續,方便投資者注冊辦照
17、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時,生產場所一時無法解決的,允許其先注冊,核發給有效期為一年的營業執照,由企業在一年內落實生產場所並辦理相應手續。
18、外資投資者的投資屬分期出資的,允許其提交與首期出資額相當的資信證明辦理注冊;留學生能出具配偶同意出資承諾的,允許其以配偶的境外銀行資信證明申辦外資企業。
19、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分支(辦事)機構工商登記,可免交隸屬企業注冊資本到位的驗資報告、合同和章程;辦理外商投資企業注銷工商登記,可免交銀行、外彙管理局相關證明以及債務清理審計報告;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調資變更工商登記,可免交債權人同意證明以及債務清理審計報告。
20、需經前置審批的生產型企業、賓館以及大型旅遊項目開發等企業,可先辦理登記注冊,執照經營範圍中注明“籌建”字樣,在籌建期內由企業按前置審批部門的規定申辦相關審批。
21、取消工商登記注冊《企業場地調查表》;取消內資公司製企業申請名稱預核登記時股東簽字手續,設立登記時董事及監事等任職文件由股東逐一簽字手續,改由股東在工商登記注冊確認書上一次性簽字確認。
22、申辦工商登記注冊,可免交投資人職業狀況證明;進入科技園區創業樓等場所創業的企業,可憑園區有關管理機構出具的場地使用證明辦理注冊,免交場地產權證明。
23、企業登記注冊時,涉及法定代表人簽字但因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履行的,允許其書麵委托或公證委托他人簽字。
六、改進服務方式,為企業提供更周到的服務
24、在市工商局,區、縣(市)分局企業注冊廳設立午間服務崗專窗,專為注冊申辦人提供登記注冊谘詢、發放登記注冊表格及營業執照。
25、驗照、年檢由集中式改為滾動式。個體工商戶年度驗照按營業執照注冊號尾數為序,分散至1-9月辦理;內資企業年檢按營業執照核發季度為序,分散至1-4月辦理。
26、開通內資企業網上年檢。企業可登錄市工商局紅盾網站(www.hzaic.gov.cn),按提示在網上完成年檢的填報;由紅盾網站向投資者及企業提供各類登記注冊表格的下載服務。
27、在外商投資企業及有一定規模的內資企業和各招商引資機構中安排工商聯絡員,建立工商事務辦理的“熱線聯係”和快捷通道。聯絡員人選由企業、招商機構推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聘任並發給《工商聯絡員證書》。
28、密切工商部門與外經貿等部門的聯係,建立信息通報和例會製度,定期或不定期就審批和登記中的有關問題進行磋商,尋求解決的路徑、辦法。
七、公正、規範執法,寬嚴相濟實施監管
29、對各類經營主體,按國家工商總局“分級登記、屬地監管”的要求,由工商所實施日常管理。對一般經營主體的例行巡查,一年內原則上不超過兩次,同時要將走訪服務與巡查有機地結合起來。
30、對性質較輕且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當事人能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可不予行政處罰;對違法性質較輕、影響不大、社會危害程度較低的案件,當事人能積極糾正並消除不良後果的,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可不予處罰、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具體規定另行製定。
31、對不正當競爭、製售假冒偽劣商品、販私、虛假廣告、合同欺詐、注冊資本(金)類違法行為,以及與之性質相似的其他嚴重違法案件,應嚴肅查處,以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八、落實省工商局十項舉措,構建新型注冊監管模式
32、認真貫徹省工商局發布的“完善準入機製、放寬準入條件”十項工商實務,領會其實質要領,掌握其操作標準,確保在具體的注冊監管工作中落實到位。
33、全麵完善登記注冊一審一核製,繼續推廣網上前置並聯審批製,全方位深入實施“經濟戶口”綜合、動態監管製,積極構建市場準入高質、高效,市場監管規範、科學的新型注冊監管體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