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做好革命傷殘軍人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杭政辦函〔2002〕208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了切實做好革命傷殘軍人的生活和醫療保障工作,依法維護革命傷殘軍人的合法權益,保持社會穩定,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革命傷殘軍人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2002〕3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經市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級政府和部門及企事業單位要從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優撫政策的要求,從改革發展和穩定大局出發,充分認識做好革命傷殘軍人生活、醫療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積極幫助革命傷殘軍人解決生活中的實際困難和問題,確保革命傷殘軍人的生活與當地人民群眾的生活同步得到提高。
二、企事業單位(不分所有製性質和組織形式)要按規定為本單位的革命傷殘軍人辦理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等社會保險。
三、有生產任務的企業(不分所有製性質和組織形式),不得安排革命傷殘軍人待崗或下崗。因企業停產、改製等原因導致革命傷殘軍人未能上崗的,企業主管部門或授權經營管理機構應負責在本係統內進行統盤考慮和調劑,妥善予以安置。
四、因企業破產或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革命傷殘軍人,可按現行政策規定辦理提前退休。
五、革命傷殘軍人依法與所在單位解除勞動(聘用)關係及工作關係,未能領取或已不再領取失業保險金,未再就業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改領傷殘撫恤金並享受當地在鄉革命傷殘軍人的定期生活補助金、社會統籌優待金或群眾優待金。重新就業〔簽訂勞動(聘用)關係〕或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及辦理退休手續的,從就業和領取營業執照及領取退休金的下年度起,領取傷殘保健金並不再享受傷殘軍人的定期生活補助金、社會統籌優待金或群眾優待金。
六、失業的二等乙級(含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改領傷殘撫恤金後,列入當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經費由同級財政解決。
七、二等乙級(含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費,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原則上實報實銷。有工作單位的,其所在單位已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按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其應由個人負擔的部分醫療費,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從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中支付;其它人員由所在單位支付。無工作單位的,由各區、縣(市)民政局負責報銷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解決。所在單位未參加職工基本醫療的,醫療費由所在單位解決。
八、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因傷口複發就醫的醫療費,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原則上實報實銷。有工作單位的,其所在單位屬工傷保險參保範圍並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屬工傷保險參保範圍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單位支付;不屬工傷保險參保範圍並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從公務員醫療補助資金中支付。無工作單位的,由各區、縣(市)民政局負責報銷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解決。
九、無工作單位的三等傷殘軍人因病住院確實無力支付全額醫療費的,按當地對優撫對象實行醫療減免辦法規定酌情給予減免,減免經費由當地財政負責解決。
十、革命傷殘軍人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優先納入保障對象,其傷殘撫恤(保健)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十一、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社區要定期走訪慰問轄區內無工作單位的革命傷殘軍人,對家庭生活困難的要及時給予適當救助。
十二、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組織有關部門抓好落實。民政、財政、地稅、勞動和社會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要密切配合、相互協調,共同做好革命傷殘軍人的生活保障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O二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