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勞動合同及其管理
1、什麼是勞動合同?
答: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必須訂立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可否口頭協議?
答:不可以。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麵形式訂立。
3、勞動合同可否等試用期滿後再簽訂?
答:不可以。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按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自確定錄用關係後十五日內簽訂勞動合同,並在簽訂勞動合同後十五日內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錄用備案、社會保險登記等手續。
4、試用期是如何規定的?
答: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二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二年以上的,可以約定超過三個月的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如何處理?
答:已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或續訂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按每人處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標準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在此期間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當依法補繳;勞動者被解除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的其他權益受到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錄用勞動者時,勞動者不願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不予錄用。
用人單位不得招用尚未與其他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6、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合同文本可否由用人單位全部保管?
答:不可以。勞動合同簽訂後,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向勞動者交付勞動合同文本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按每份勞動合同1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7、用人單位可否向勞動者收取押金?
答:不可以。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並與之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抵押金(物)或者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和其他合法證件。違反以上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退還,並可對用人單位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8、如何處理勞動合同期滿的情況?
答: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十日內與勞動者辦妥續訂手續。
勞動合同期滿,因用人單位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勞動合同自動延續,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勞動者辦理續訂勞動合同的手續。
9、用人單位不肯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的,如何處理?
答: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出具書麵證明,辦理有關手續,並在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勞動者檔案轉出。無故不為勞動者辦理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或者不按規定轉遞勞動者檔案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個勞動者每月100元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造成勞動者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0、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政府有哪些規定?
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製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4)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的;
(5)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除以上情況,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麵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二、關於工作時間和工作報酬
11、我國現有哪些工時工作製?
答:(1)標準工時工作製。它是指在正常情況下,一般職工普遍實行的工作時間製度。國家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工時製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時工作製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不定時工作製又稱無定時工作製,是指沒有固定工作時間限製的工時製度。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是指分別以周、月、季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製度。
因工作性質或生產特點限製,不能實行標準工時製度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製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但須按規定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並簽署備案意見。對實行不定時工作製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用人單位應根據有關規定,在保證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12、對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有何規定?
答: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13、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如何支付?
答: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必須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1)平時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平日正常工作工資150%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平日正常工作工資200%的工資報酬;(3)法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平日正常工作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14、工資支付有哪些規定?
答: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不得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15、最低工資是如何規定的?其標準是多少?
答: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單位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用人單位支付的夥食和住房補貼等。
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目前杭州市的最低工資標準為440元*/月。
16、勞動者被用人單位克扣、無故拖欠工資,應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
答:如果用人單位有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等違法行為時,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監察機構舉報,由勞動監察機構負責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17、政府對建築業清欠工資問題有哪些規定?
答:總承包方或者發包方與承包方未按合同規定與建設工程承包單位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保障部門將責成總承包方或者發包方先行墊付勞動者工資。總承包方或者發包方應當按照勞動保障部門的意見,先行墊付勞動者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18、對無故克扣、拖延勞動者工資的用人單位,政府可采取哪些監督措施?
答:用人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和相當於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並可責令支付相當於工資和經濟補償金總和1至5倍的賠償金:
(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未按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關於勞動保障監察
19、勞動保障監察管轄範圍是如何劃分的?
答: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省屬和中央、外省、部隊屬用人單位及其勞動者進行監察,也可以委托所在市(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監察。
市(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地)屬用人單位及其勞動者進行監察。
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省、市(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察範圍以外的用人單位及其勞動者進行監察。
本省用人單位在異地經營過程中發生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應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勞動保障部門進行監察。
20、勞動保障監察有哪些內容?
答:勞動保障監察的內容包括:
(1)遵守招用職工規定的情況;
(2)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情況;
(3)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4)遵守國家工資總額宏觀調控規定的情況;
(5)支付職工工資的情況;
(6)遵守社會保險規定的情況;
(7)遵守職工福利規定的情況;
(8)遵守職業培訓、技能開發規定的情況;
(9)遵守女職工、未成年工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10)保障殘疾人勞動權益的情況;
(11)遵守職業介紹規定的情況;
(12)維護境外就業人員合法權益的情況;
(1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12345”市長公開電話受理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