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發〔2001〕184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市政府同意市土管局《關於授權縣(市)行使市級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權限的請示》,現予批轉,請認真貫徹執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一年九月三日
關於授權縣(市)行使市級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權限的請示
市人民政府:
為貫徹落實市政府關於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推進新一輪政府行政審批製度改革,提高辦事效率,改善投資環境,加快全市經濟和社會事業持續、快速、協調發展的指示精神,我局根據新實施的《土地管理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就土地管理方麵的有關審批事項再次作了調查研究,現提出簡政放權意見如下:
一、授權縣(市)行使市級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權限。《土地管理法》規定: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為此又設置了審批權限,即2公頃以下的具體建設項目用地,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2公頃以上6公頃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批準;6公頃以上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鑒於《土地管理法》已有規定,我局建議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的市級審批權限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授權給縣(市)人民政府,縣(市)土地管理部門應在正式批準建設用地的10個工作日內,將具體建設項目用地檔案報市土管局備案。超過市級審批權限的,由縣(市)報市審核後報省審批。
二、授權縣(市)行使臨時用地審批權限。《土地管理法》規定: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探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臨時使用土地2公頃以上,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我局認為在法律規定的臨時用地範疇內的市級臨時用地審批權限,可以由市土地管理局授權給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但應當報市土地管理局備案。臨時用地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不得建永久性建築,期滿後應退還土地並恢複土地原狀。
三、授權縣(市)行使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的用地管理。以不破壞耕作層為前提,該項管理工作授權縣(市)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市土管局對此類用地主要在監督檢查方麵進一步加大力度。
以上請示如無不當,請批轉執行。
市土地管理局
二〇〇一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