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市區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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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政發〔2001〕201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152號)頒布實施以來,我市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認真貫徹,采取各種有效措施,依法規範征地工作,確保了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用地需要,維護了農村的社會穩定。但在貫徹執行中也遇到了一些問題,這方麵的工作與當前我市進一步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加快辦事速度,切實改善我市投資環境的要求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為了進一步貫徹《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實施辦法》,加快供地速度,優化投資環境,促進我市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現就加強和改進市區征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加強政府對征地工作的領導,確保征地工作依法、高效進行

征地工作關係到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麵廣、難度大的工作。在市場經濟發展的新形勢下,為保證各項建設用地,必須加強政府統一征地的職能。為此,各區政府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實施辦法》的規定,實行由區一級人民政府統一征地。各區人民政府要從實踐江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實加強對征地工作的領導,把征地工作作為改善投資環境,加快本地區經濟發展的大事來抓,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對事關我市國計民生、社會經濟發展的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政府主要領導必須親自抓,經常過問,明確任務,落實責任,以確保征地工作的順利進行。

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在同級政府的領導下,根據職責及法定的征地程序和批準權限,代表政府負責征地的具體實施工作,認真履行“二公告一登記”製度,建立和健全征地責任製,增強服務意識,提高辦事效率,獎優罰劣,進一步提高征地管理工作水平,切實做到依法征地、規範征地、高效征地,為我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用地保障。

二、調整征地有關實施程序,進一步加快供地速度

針對目前市區征地時間較長、土地供應不及時的狀況,為了加快征地進度,在不違背征地審批權限的前提下,對現有征地實施步驟進行部分調整。將“征地任務書”改為“預征地任務書”,並在建設用地單位完成項目的計劃立項、規劃定點、繳納規稅規費和50%的征地費用後即行下達預征地任務書,然後由區政府組織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預征地任務書的要求開展征地協議簽訂等前期工作,與此同時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用地報批。

三、明確征地主體和職責,加大督查力度,確保征地工作真正到位

各區人民政府和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第152號市政府令關於征地主體下放的要求,根據已明確的征地主體和各自職責分工,認真做好征地工作。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要是負責市區征用土地的審查報批、組織協調及監督管理工作;各區人民政府應切實履行政府征地的職責,組織好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認真做好征地的具體實施工作,確保征地工作落實到位。

預征地任務書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給各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任務書應明確完成征地的期限等相關內容。其中,征地期限確定為3個月,對市政府另有具體時間要求的,按市政府要求辦。對列入市以上的重點項目、市政府確定的為民辦實事項目、高新技術項目、重大旅遊項目和市政府確定的其他重大項目,由市政府辦公廳進行督查,並按月通報征地任務完成情況。該項工作將列為市政府對區政府工作的考核內容。對特別重大的項目,可采取簽訂責任狀的方式進行考核。市政府將根據完成征地任務的情況,實施獎懲。

四、積極探索征地剩餘人員的安置途徑,妥善安排好被征地單位群眾的生產和生活

各地要積極探索征地剩餘人員安置的方法和途徑,逐步形成以市場為導向的安置機製。在執行第152號市政府令的基礎上,提倡采用貨幣安置、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相結合安置、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安置等多種方式,以及盤活現有存量集體建設用地發展“三產”等措施,妥善解決征地剩餘人員在生活和工作上的後顧之憂。各區可先行試點,在取得成功經驗並經市政府批準後再逐步推開。

五、嚴格執行征地補償安置標準,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

各級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執行市政府《關於印發〈杭州市市區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及稅費標準〉的通知》(杭政〔2000〕3號)文件規定,依法擬定和審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要防止克扣、壓低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等損害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利益的行為,要製止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漫天要價、謊報人耕比例或地類,借征地之名“搭車收費”等不合理的加重用地單位負擔的行為;要嚴禁用地單位搞直接征地,與被征地單位搞私下交易等違規行為,維護良好的征地秩序。

各縣(市)和蕭山、餘杭區的征地管理工作,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參照上述通知精神,製定相應政策措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