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藥品監督管理體製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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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政辦〔2001〕18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藥品監督管理體製改革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一年九月十四日              


杭州市藥品監督管理體製改革實施意見


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體製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10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人事部《關於省以下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編製和人員管理問題的通知》(藥監辦字〔2001〕93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浙江省藥品監督管理體製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浙政發〔2001〕48號)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藥品監督管理體製改革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指導思想:認真貫徹黨的十五大提出的深化行政體製改革、加強執法監管部門的要求和國務院國發〔2000〕10號文件精神,改革我市現行藥品監督管理體製,實行市以下藥品監督管理係統垂直管理,加大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力度,逐步建立依法監管、執法統一、行為規範、廉潔高效的藥品監督管理體製,促進我市醫藥事業健康發展。

基本原則:堅持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通過改革,轉變職能,強化監管,理順體製。提高效能,增強執法的統一性、權威性和有效性,逐步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辦事高效、運轉協調、行為規範、執法統一的藥品監督管理新體製。

二、具體改革方案

(一)機構管理

1、行政機構的設置和管理

全市藥品監督管理行政機構統一名稱、統一性質、獨立建製。

(1)市藥品監督管理行政機構,名稱為杭州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是杭州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業務上接受浙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領導。主要職責是:負責杭州市行政區域內藥品監督管理工作,領導下屬藥品監督管理機構。

杭州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設稽查隊,名稱為“杭州市藥品監督稽查隊”,為杭州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直屬機構。

(2)市轄富陽、臨安、建德、桐廬、淳安5個縣(市)和蕭山區、餘杭區設置藥品監督管理局,名稱分別為××縣(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區藥品監督管理局,為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直屬機構,行使法定的藥品監督管理職能。

(3)市轄上城、下城、江幹、拱墅、西湖、濱江6個城區不設藥品監督管理機構。

(4)杭州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內設機構的設置、變更、撤銷和各縣(市)及蕭山區、餘杭區藥品監督管理局及其內設機構的設置、變更、撤銷,由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意見,市機構編製管理部門按管理權限審批。市和各縣(市)及蕭山區、餘杭區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級別與同級政府工作部門的級別相同,其內設機構的級別參照當地人民政府所設同級機構的有關規定執行。

2、技術機構的設置和管理

(1)杭州市藥品監督管理局保留現有的技術機構。市藥品檢驗所為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直屬事業單位,在業務上接受省藥品檢驗所的領導,承擔杭州市行政區域內的藥品檢驗工作。

(2)富陽、臨安、建德、桐廬、淳安5個縣(市)及蕭山區、餘杭區保留藥品檢驗所,為同級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直屬事業單位。

(3)市和各縣(市)及蕭山區、餘杭區藥品監督管理局所屬技術機構的設置、變更和撤銷,由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意見,報市機構編製管理部門按管理權限審批。

(二)編製和人員管理

1、杭州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及其本級直屬機構人員編製及領導職數,根據《浙江省市縣鄉機構改革實施意見》(浙委〔2001〕5號)的有關規定,由市機構編製管理部門核定與管理。

2、全市藥品監督管理係統實行垂直管理後,各縣(市)及蕭山區、餘杭區藥品監督管理係統人員編製按《杭州市區、縣(市)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市委〔2001〕18號)規定上劃。具體人員編製和領導職數,由市機構編製管理部門會同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在機構改革中根據需要統一核定和管理。經核定的編製不得自行擴大或者改變使用範圍。

3、根據國務院國發〔2000〕10號文件規定,自1998年9月15日起至重新核定編製之日止,藥品監督管理係統停止調入人員。在此期間,除國家指令性接收的軍隊轉業幹部和按計劃接收的大學畢業生以及正常交流輪崗的幹部外,調入藥品監督管理係統的人員一律不予承認。在此期間調入的人員,按照誰安排誰負責的原則予以清退。

為保證人員素質,在落實人員編製、進行人員配備時,要堅持寧缺勿濫的原則,嚴把進人關。各縣(市)及蕭山區、餘杭區藥品監督管理局及其直屬事業單位根據核定的編製,製定增人計劃,報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市人事局審核同意後,逐級下達增人計劃和指標,經嚴格考試、考核後錄用。新組建的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要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從原醫藥管理、藥政和藥檢人員中擇優選用。對長期從事藥品監管工作但不具有公務員身份的人員,按照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的有關辦法,在核定的編製限額內擇優錄用。具體辦法由市人事局會同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另行製定。

(三)幹部管理

1、杭州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領導班子的管理,仍按現行辦法不變。局長、副局長的任免,在作出決定前,征求浙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意見。

2、各縣(市)及蕭山區、餘杭區藥品監督管理局的領導幹部以杭州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為主管理,地方協助管理。即局長、副局長(包括同級非領導職務)的任免,由杭州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征求當地幹部管理部門意見後,作出決定並辦理任免手續。其中,各縣(市)及蕭山區、餘杭區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的任免,需經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核。

(四)財務經費管理

1、全市藥品監督管理係統的財務經費按照收支兩條線的原則和統一管理、分級核算的辦法進行管理。市本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的人員經費、公用經費、辦案經費、裝備經費及基礎設施經費等,足額納入財政支出預算,由市財政切實予以保障。其中,公用經費按照高於當地一般行政機關的開支水平予以保證。

2、各縣(市)及蕭山區、餘杭區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的人員經費、公用經費、辦案經費、裝備經費及基礎設施經費等,足額納入當地財政支出預算,由各縣(市)及蕭山區、餘杭區財政切實予以保障。其中,公用經費按照高於當地一般行政機關的開支水平予以保證。

3、原由縣級藥政藥檢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移交給新組建的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原藥政藥檢使用的國有資產已挪作他用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協調解決。

4、根據國務院國發〔2000〕10號文件關於改革現行藥品抽驗經費機製的精神,各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在實施藥品抽驗中不得收費。藥品抽驗所需經費由下達任務的同級財政予以專項撥付。

5、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直屬機構取得的罰沒收入,上繳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直屬機構取得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上繳同級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與預算內財政撥款統籌安排使用。

五)組織實施

1、改革藥品監督管理體製,實行垂直管理,是黨中央、國務院為保障人民用藥安全有效,促進醫藥事業健康發展而采取的重大決策。全市藥品監督管理體製改革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進行。由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各縣(市)及蕭山區、餘杭區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認真協調解決方案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市各有關部門要主動配合,保證藥品監督管理體製改革順利進行。

2、根據國務院國發〔2000〕10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的組建工作,原則上與市縣鄉機構改革同步進行。要嚴格按照國務院國發〔2000〕10號文件精神和我市機構改革的部署要求,認真做好藥品監督管理體製改革的各項工作。全市藥品監督管理體製改革工作大體上要求在今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

3、在組建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中,要認真做好思想工作和宣傳解釋工作。要妥善處理好體製改革與日常工作的關係,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亂、工作不斷、資產不流失。

4、新組建的各級藥品監督管理局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緊緊依靠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正確處理條塊關係,加強隊伍建設,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加大工作力度,更好地發揮職能作用,提高執法水平,促進當地經濟發展。在管理體製改革中,要堅持積極穩妥的方針,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確保改革工作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