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辦發〔2001〕175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市財政局、物價局製定的《關於審核公布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項目和標準的貫徹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轉發,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一年九月四日
關於審核公布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項目和標準的貫徹意見
杭州市財政局 杭州市物價局
(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為繼續抓好清費減負治亂工作,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為經濟發展和企業改革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審核公布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項目和標準的通知》(浙政辦發〔2001〕49號)和省財政廳、省物價局《關於印發〈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申報表〉的通知》(浙財綜字〔2001〕96號)要求,結合杭州實際,對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不含社會團體、個人自願捐贈形成的基金,下同)的項目和標準審核公布工作提出如下貫徹意見:
一、政策原則
1、無法律、法規規定或未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共同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不予公布,由市各業務主管部門和區、縣(市)人民政府自行取消。
2、無法律、法規規定或未經國務院、財政部批準的政府性基金,一律不予公布,由市各業務主管部門和區、縣(市)人民政府自行取消。
3、雖經權限部門批準,但已明顯不適應經濟發展要求或標準過高的收費,報權限部門批準後予以取消或降低標準。
4、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項目和標準公布後,其他未公布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不得繼續收取。繼續收取的一律視為亂收費,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二、工作步驟
1、清理。在全市範圍內執行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由市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清理,統一填報《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申報表》(見附件),並逐項提出初審意見,連同執收的政策依據(文件複印件),於9月10日前分別報送市財政局、市物價局。僅限於在區、縣(市)區域範圍內執行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由所在區、縣(市)人民政府組織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清理,按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的要求直接報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申報表》、初審意見、執收的政策依據,同時分別抄送市財政局、市物價局。
2、公布。在全市範圍內執行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報省審核後,明確繼續執行的,由市財政局、市物價局於12月底前在《杭州日報》登報公布。對僅限於在區、縣(市)區域範圍內執行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報省審核後,由區、縣(市)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於12月底前在當地主要報紙登報公布。
3、換證或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審核公布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與原收費項目、標準不一致的,各執收單位應在項目、標準公布後的10日內到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並到財政部門換發《票據購領證》,憑新的《票據購領證》購領票據。未經公布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政府性基金一律辦理注銷手續。
4、總結。審核公布工作結束後,市各業務主管部門要對這次審核公布工作進行認真總結,並將總結材料於2002年1月15日前報市財政局、市物價局。各區、縣(市)總結材料在報省的同時,應分別抄送市財政局、市物價局。
三、工作要求
1、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審核公布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項目和標準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全市收費和基金的審核工作,由市減輕企業負擔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市財政、物價等有關部門協同配合,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市物價局負責彙總並提出審核意見,政府性基金項目和標準由市財政局負責彙總並提出審核意見。各區、縣(市)人民政府要明確本地區收費和基金清理公布工作責任部門,市級各業務主管部門及各收費和基金執收單位也要有專人負責收費項目和標準的清理、審核工作。
2、在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清理審核公布工作中,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做好有關項目和標準的申報、初審工作,及時報送有關報表和執收的政策依據,對審核中遇到的有關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