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辦〔2001〕23號
(2001年9月28日)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省級黨政機關機構改革人員定編定崗的實施辦法》(浙委辦〔2000〕21號)精神和市委、市政府關於機構改革的總體要求,現就市級黨政機關機構改革人員定編定崗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要求
人員定編定崗的指導思想是:按照建立辦事高效、運轉協調、行為規範的地方行政管理體製的要求,在搞好機構改革“定職能、定機構、定編製”的基礎上,堅持幹部“四化”方針,注重德才兼備,通過職位設置和人員定崗工作,優化人員結構,建設一支精幹、廉潔、高效的高素質專業化的公務員隊伍,提高行政效率,以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需要。
人員定編定崗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工作需要,群眾參與,綜合考評,組織決定。工作需要,就是按照機構改革“三定”方案、重新確定職位、明確優化人員結構的要求,選配合適的人員任職,達到因職配人、人盡其才。群眾參與,就是增強定崗工作的透明度,堅持走群眾路線,注重公開、公平、公正,采取不同方式讓群眾參與和監督定崗工作。綜合考評,就是在配備人員時,對照職位和任職資格條件,由幹部人事部門進行綜合考察,產生擬定崗人選。組織決定,就是對擬定崗人員,嚴格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有關任用程序,由各單位黨委(黨組)集體討論決定,依照規定辦理任命手續。
二、定編定崗的主要內容
(一)核定內設機構的編製。根據重新核定的部門編製數,在各內設機構職能分解的同時,通盤考慮編製的分配,核定各處室的編製。
(二)科學合理設置職位。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的要求,確定每個職位的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職位設置要科學合理,統一規範。
1、分解職能,確定職位。在規定的編製限額內,以工作性質、責任輕重、工作難易程度和所需資格條件為依據,調整和設置職位。不得自行提高規格、職級或改變名稱、隨意設置職位。職位名稱要簡明、規範,體現職位的特點和所處層次。
2、製訂職位說明書。按照職位的要求,修訂或編製相應的職位說明書,明確每個職位的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作為人員選配定崗的依據。
3、核定非領導職務職數。按照《杭州市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辦法》的有關規定,重新核定非領導職務職數,設置非領導職位。
(三)合理配備人員。在人員配備過程中,要按照規定的職位、職數配備各職務層次的幹部,同時注意幹部的年齡結構、知識結構、專業結構和性別結構,達到最佳組合。人員配備的基本條件必須符合《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同時按照幹部隊伍建設的要求,在嚴格考核“德、能、勤、績”的基礎上選配人員。選配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能夠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
2、具有擬任職位所需的相應學曆、專業知識、理論政策水平、組織協調能力和文字、語言表達能力以及必要的工作經曆;
3、有較強的事業心、責任感和為人民服務宗旨意識,工作實績突出,勤政廉政,遵紀守法,團結同誌,作風正派;
4、在年度考核中連續3年被確定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
5、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人員定崗的主要方法
根據黨管幹部的原則和中組部、人事部《關於黨政機關推行競爭上崗的意見》(組通字〔1998〕33號)的規定,機關工作人員的選配,應著重做好兩個方麵的工作:
(一)競爭上崗與雙向選擇。各單位內設機構的領導職位,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競爭上崗、雙向選擇或組織直接確定等方式確定人選,中層以下非領導職位一般采取雙向選擇的辦法確定人選。競爭上崗一般在本單位現有同級職務人員中進行,允許符合晉升條件的下一級職務人員參與競爭。雙向選擇在領導職位競爭上崗以後進行。競爭上崗、雙向選擇和組織確定工作要嚴格按照國家規範的程序組織實施。
(二)輪崗與回避。對在同一職位任職5年以上的,從事人、財、物管理或負責證、照、牌核發以及項目、經費、配額審批的國家公務員,原則上都要進行輪崗。要認真執行回避製度,對現有應回避的人員,必須實行回避,同時防止新的應回避現象的發生。
四、組織領導和工作要求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單位的人員定編定崗工作,由各單位主要負責同誌負責,並確定一名分管負責人具體負責。各級人事組織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認真做好實施中的各項具體工作。
(二)要把工作做細、做實。要堅持原則,走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製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定編定崗的指導思想與原則、組織領導、內設機構定編情況、職位設置情況、定崗人選資格條件、定崗的方法程序,以及競爭上崗的範圍、資格條件、程序等。要嚴格掌握政策,把工作做深、做細、做實、做好,及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確保定編定崗工作圓滿完成。
(三)嚴肅各項紀律。這次定編定崗工作,是對市級機關全體工作人員黨性、黨風和組織紀律、大局觀念的一次考驗。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嚴格執行組織人事紀律,切實做到任人唯賢,不徇私情,不封官許願,不借機打擊報複,嚴禁突擊提拔幹部。對違反組織人事工作紀律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同時,要積極引導和教育廣大幹部顧全大局,增強組織觀念,服從組織安排。對不服從組織安排、經批評教育仍無效的,要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辭退。在人員調整過程中,要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嚴格工作紀律和勞動紀律,確保工作正常有序進行,堅決防止影響機關形象的現象發生。
(四)認真執行有關職位管理的規定。各單位要嚴格按照“三定”方案核定的領導職務職數和組織、人事部門核定的非領導職務職數,設置各級領導職位和非領導職位,不得突破機構規格、職數限額或放寬資格條件任命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市級其他機關機構改革人員定編定崗工作參照本意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