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辦〔2002〕40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擬訂的《杭州名牌產品認定和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O二年九月十三日
杭州名牌產品認定和管理辦法
杭州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
(二OO二年七月十八日)
為推進名牌發展戰略的實施,提高杭產品的知名度和市場占有率,增強市場競爭力,促進杭州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市政府《關於印發杭州市質量振興實施計劃(1999-2010年)的通知》(杭政〔1999〕15號),製定杭州名牌產品認定和管理辦法。
一、認定範圍及原則
(一)本辦法所稱杭州名牌產品,是指在我市境內生產並經杭州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名推委)依據本辦法認定的工業、農業產品。
(二)市名推委統一組織實施杭州名牌產品認定和管理工作。市名推委成員單位由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社會團體等組成。市名推委下設辦公室,由市名推委成員單位及相關行業部門組成,負責名推委的日常事務工作。市名推委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名牌辦),設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三)市名推委根據產品分類情況,組成由質量管理、標準化管理、技術進步、市場營銷和行業協會(學會)為主的若幹個專業評審組,按照產品類別確定杭州名牌產品評審方案並進行評審。參與評審的專家由市名推委聘任,並實行輪換製度。
(四)杭州名牌產品認定工作,堅持科學、公正、公開和企業自願申請的原則,實行總量控製,好中擇優。以市場評價、用戶評價和質量評價為主,不搞終身製。杭州名牌產品認定工作每年進行1次。
(五)培育、發展名牌產品以國家產業政策、農業政策和市場需求為導向,重點是:主導產業、傳統支柱產業、高新技術產業的整機產品和最終產品,高技術含量產品,高附加值產品和高出口創彙產品;種植類、養殖類和農副名、特、優產品。
(六)杭州名牌產品認定工作不向申請企業收費,不增加企業負擔。所需費用由市財政統一安排。
二、申報條件
(一)工業產品
1、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2、企業擁有經國家商標局注冊核準的注冊商標,並在相關行業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3、市場占有率、出口創彙額居省內或市內同類產品前列,售後服務好,用戶(消費者)滿意度高,市場評價好;
4、產品技術水平和實物質量達到國內、省內同類產品的先進水平,處於領先地位;
5、批量生產已滿3年,並形成一定的經濟規模,機械、化工、建材、冶金、輕工、食品類產品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以上,醫藥、電子、服裝類產品及高新技術產品年銷售收入3000萬元以上,日用消費類產品銷售額居省內或市內同類產品前列;
6、企業具有先進可靠的生產技術條件和技術裝備,技術創新、新產品開發能力居市內行業前列,並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
7、建立了較為完善的計量保證體係和標準化體係(三級以上水平);
8、企業通過質量體係認證並有效運行,全麵質量管理取得成效,產品質量長期穩定提高並能不斷進行改進。
(二)農業產品
1、符合農業產業政策發展方向,生產、經營行為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2、企業擁有經國家商標局注冊核準的注冊商標,並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3、批量生產已滿3年,有固定的農產品原料生產基地,形成較大的種養殖規模或生產規模;
4、產品科技含量高,產品質量在省內或市內同類產品中處於先進水平;
5、生產技術先進,嚴格按產品標準或農業地方標準組織生產,產前、產中、產後均實施標準化管理,具有保證產品質量穩定提高的質量管理體係;
6、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市場占有率高,用戶(消費者)滿意度高;
7、經濟效益好,原則上年銷售收入須達到1000萬元以上,並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杭州名牌產品認定範圍:
1、近三年內經國家、省和市級質量監督抽查被認定為不合格,或發生重大質量事故、重大索賠事件的;
2、用戶、消費者普遍反映存在質量問題的;
3、列入國家強製管理範圍尚未獲證的;
4、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生產的;
5、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三、申報和認定工作程序
(一)每年3月底前,市名牌辦受理杭州名牌產品申報。
(二)企業在自願申報的基礎上,如實填寫《杭州名牌產品申請表》。市屬企業由其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送市名牌辦。其他企業須經當地工業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報當地區、縣(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分局)。其中,農業產品須經當地農業綜合部門簽署意見後,報區、縣(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分局)。
(三)區、縣(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分局)收到企業《申請表》後,按名牌產品條件進行初審,並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對同意推薦的,簽署意見並蓋章後,在規定時間內上報市名牌辦。
(四)市名牌辦對上報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後,組織有關專業評審組分別對申報企業運行情況、申報產品監督抽查情況、產品性能指標、消費者投訴情況、用戶(消費者)滿意情況、質量管理情況等進行綜合評價,分別提出評審意見。
(五)市名牌辦根據專業評審組的評審意見,提出建議名單,並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報市名推委審核。市名牌辦將審核後的建議名單,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征求意見。在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提交市名推委審議、認定。
(六)市名推委認定杭州名牌產品,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加表決,半數以上同意。
(七)經認定的杭州名牌產品,由市名推委授予“杭州名牌”產品稱號,頒發杭州名牌產品證書,並向社會公布。
四、鼓勵和保護措施
(一)杭州名牌產品稱號的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內,可在其產品銘牌、標簽、包裝、說明書、裝璜和廣告宣傳中使用“杭州名牌”產品標誌或字樣,但要注明獲得杭州名牌產品的年份。
(二)杭州名牌產品在有效期內,免予市級質量監督抽查。在我市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打擊假冒,保護名優”活動中,列入重點保護對象。
(三)杭州名牌產品作為推薦浙江名牌產品的基本條件,並享受各級政府、部門對名牌產品的扶持政策,在技術改造、技術開發等立項及資金、能源等方麵予以優先保證。
(四)支持以名牌產品生產企業為核心組建企業集團,充分發揮名牌效應。大力宣傳名牌產品及其生產企業,提高名牌產品及其生產企業的知名度、競爭力和市場占有率。
五、管理
(一)杭州名牌產品有效期滿,應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程序,申請複評。
(二)未獲得杭州名牌產品榮譽稱號的產品,不得冒用杭州名牌產品標誌;超過有效期未重新申請或重新申請未通過的,不得繼續使用杭州名牌產品標誌。
凡發現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者,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產品質量法》有關冒用質量標誌條款予以處罰。
(三)對已經獲得杭州名牌產品稱號,但產品質量不穩定、消費者(用戶)反映強烈,或者企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企業的質量管理體係運行出現重大問題的,市名推委應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整改。對到期仍不能達到要求的,應作出暫停直至撤銷該產品“杭州名牌”產品稱號的處理。
(四)企業及有關部門提供的數據應當真實,凡有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即取消其申報資格;對采取不正當方法獲取“杭州名牌”產品稱號者,予以除名,收回證書及獎牌,並在全市範圍予以通報。
(五)參與杭州名牌產品審查、認定工作的人員和有關部門,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和工作紀律,做到公正廉潔,嚴禁以權謀私。同時,自覺保守申報名牌產品生產企業的商業和技術秘密,保護知識產權。對違反規定者,將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六、其他
(一)除按本辦法進行杭州名牌產品認定工作外,全市任何單位和組織不再進行類似的名牌產品認定、推薦、評比等活動。
(二)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1997年6月發布的《杭州名牌產品推薦辦法》(杭政辦發〔1997〕50號)同時廢止。
(三)本辦法由杭州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