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辦〔2003〕16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市建委、房管局、房改辦和人事局《關於出國留學人員來杭創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試行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O三年五月十三日
關於出國留學人員來杭創業購買
經濟適用住房的試行意見
市建委 市房管局 市房改辦 市人事局
(二OO三年二月十三日)
根據市政府《關於進一步鼓勵出國留學人員來杭創業的若幹意見》(杭政〔2001〕17號)以及《關於進一步加強杭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管理工作的若幹意見》(杭政〔2003〕3號)的精神,特製訂出國留學人員來杭創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試行意見。
一、售房原則
(一)實行準入、定向銷售經濟居住房製度。
(二)堅持“戶均一套”的購房原則。
二、售房對象
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出國留學人員,可申請購買定向銷售的經濟居住房:
(一)持有中國護照,在國外學習並獲得碩士及以上學位或回國後取得副高及以上職稱的公派、自費留學人員,並在杭工作落戶的;
(二)出國留學前係本市戶籍,原享受實物分房麵積不到規定標準下限的,即碩士學位或副高級職稱已享受實物分房麵積在75平方米及以下,博士學位或正高級職稱已享受實物分房麵積在95平方米及以下的。
三、購房建築麵積控製標準
出國留學人員原在杭享受實物分房麵積與購買經濟居住房的建築麵積控製標準為:碩士學位或副高級職稱的90平方米,博士學位或正高級職稱的120平方米。
四、銷售價格
出國留學人員按市物價部門核定的價格購買經濟居住房,其中控製標準以內部分按經濟居住房銷售價格購買,控製標準以上部分按該住房商品房價格或同類地段的商品房價格購買。
五、申購程序
(一)出國留學人員申請購買經濟居住房,憑《杭州市留學回國人員工作證》向市人事局領取《杭州市市區出國留學人員購買經濟居住房申請表》,按要求填寫一式三份,由工作單位簽署意見並蓋章後報市人事局,並隨附以下材料複印件及校驗原件:
1、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本;
2、學位或職稱證書及聘書;
3、勞動(聘用)合同;
4、戶口所在地住房(含原已享受實物分房房屋)產權證或公房承租證;
如屬集體戶口且無房,由所在單位出具無房證明。
(二)經市人事局驗審確認後,交市房改辦審核。
(三)經市房改辦審核合格後,即予發放《杭州市市區購買經濟居住房準購證(留學人員)》。
(四)由市人事局登記造冊,並每半年送市建委予以落實專項房源。(五)申請人憑《準購證》直接到指定的開發建設單位選房,辦理購房手續。
(六)開發建設單位在留學人員購房後,應及時將購房信息反饋給市建委和市房改辦。
六、其他事項
出國留學人員購買經濟居住房的產權處置和其他未明事宜,均按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杭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管理工作的若幹意見》(杭政〔2003〕3號)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