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環保局關於杭州市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管理辦法的通知
時間: 2019- 07- 30 11: 29 來源: 瀏覽次數:

 

  杭政辦〔2003〕17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市環保局擬訂的《杭州市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O三年五月十六日

 

杭州市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管理辦法

(市環保局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為控製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防治環境汙染,保護和改善環境質量,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於杭州市範圍內直接或間接向環境排放汙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排汙者)。

  二、本辦法所稱的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以下簡稱為總量控製),是指通過實施區域環境容量總量控製和目標總量控製相結合的方式,將主要汙染物的排放總量控製在規定的限度內,使我市各流域、區域的水環境質量和空氣環境質量達到功能區劃目標的一種汙染控製方法。

  實施總量控製的汙染物種類包括化學耗氧量(CODCr)、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煙塵、工業粉塵和工業固體廢棄物。

  根據不同環境功能區要求和環境管理需要,各地可相應增加排汙總量特征控製指標,以改善當地環境質量。增加的排汙總量特征控製指標需得到上級環保、計劃部門的認可。

  三、杭州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總量控製工作實施統一管理,監督全市總量控製計劃的實施。

  市計劃、經濟、建設、農業、林水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協助參與全市總量控製工作的管理。

  各縣(市)、蕭山區、餘杭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市環保局所屬各城區環境保護分局、各開發區環境保護局〔以下統稱各區、縣(市)環保部門〕依法對本轄區的總量控製工作實施管理,監督本轄區總量控製計劃的實施。

  四、各級人民政府應將總量控製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與環境保護中長期計劃,采取措施,有計劃地控製或逐步削減各地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保護和改善環境質量。

  五、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計劃等部門,根據本市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保護目標要求,結合經濟技術條件和環境狀況,確定全市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擬定中長期總量控製計劃,經專家論證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並予以公布。

  六、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計劃等部門,商區、縣(市)人民政府,擬定全市年度總量控製計劃,經專家論證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並予以公布。

  全市年度總量控製計劃應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環境保護目標,滿足環境功能區相應的環境質量標準要求,符合重要流域、區域汙染防治計劃要求,考慮到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及環境質量現狀的差異,包括各地區的排汙總量申報及核準情況。

  七、總量控製計劃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適用對象、主要汙染物的種類及排放總量、需要削減的排汙量和削減時限要求等。

  八、各區、縣(市)環保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下達的總量控製計劃,負責編製本轄區總量控製實施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總量控製實施方案應當包括需要削減排汙量的排汙者,每一排汙者排放的主要汙染物種類、數量,需要削減的排汙量、削減時限及保證措施等。

  下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總量控製指標不能高於上一級人民政府下達的總量控製指標。

  九、各區、縣(市)環保部門依據以下原則編製總量控製實施方案:

  (一)符合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總量控製指標要求;

  (二)排放的主要汙染物達到國家或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規定,進入二級汙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係統的排汙者,按照國家水汙染物綜合排放三級標準審核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指標;

  (三)滿足所在地區環境功能區的要求;

  (四)符合國家和本市產業政策的要求;

  (五)鼓勵排汙者采用先進的清潔生產技術和工藝;

  (六)符合排汙者實際狀況的排汙申報材料和總量指標申請材料。

十、符合下列條件的排汙者為總量控製的重點單位,必須納入總量控製實施方案:

  (一)市控以上重點汙染源;

  (二)區、縣(市)控重點汙染源;

  (三)汙水處理廠、垃圾(廢物)處理廠(場)等各類集中式汙染物處理(置)設施;

  (四)規模化畜禽養殖場;

  (五)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等特殊敏感區域內需進行總量控製的排汙單位。

  各區、縣(市)環保部門根據環境管理需要,報經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可以適當增加上述範圍以外的總量控製重點單位。

  總量控製重點單位名錄由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公布。

  十一、總量控製實施方案在報經當地人民政府審批前,各區、縣(市)環保部門應將方案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於10日。

  排汙者對實施方案確定的主要汙染物種類和排放量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間提出複核申請。各區、縣(市)環保部門應於接到申請後7日內作出書麵答複,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

  十二、各級環保部門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總量控製實施方案的規定,以發放汙染物排放許可證的形式將總量控製指標分配給本轄區內的排汙者。

  十三、排汙者應當按照各級環保部門的要求,在排汙申報的基礎上,按期如實申請年度排汙總量指標。各級環保部門根據排汙者的生產規模、工藝狀況、汙染控製狀況,結合上年度總量控製情況,核定該排汙者計劃排放總量(包括日最高允許排放總量)。

  各級環保部門的核定總量不應大於排汙者的申請總量,並作為該單位排汙總量收費的依據。

  十四、對經環保部門核定總量後的排汙者,核發汙染物排放許可證,並按照《杭州市汙染物排放許可管理辦法》實施管理。

  十五、各級環保部門應將總量控製納入建設項目的環保審批,建立建設項目汙染物排放總量的申請和核定製度。

  環保部門根據年度總量計劃目標的要求,在審查建設項目時,核定建設項目汙染物排放量指標,切實控製建設項目汙染物排放量。

  十六、建設項目在向環保部門遞交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同時,應提出總量指標申請。環保部門根據以下原則核定建設項目汙染物排放總量指標:

  (一)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當地的產業政策和規劃要求;

  (二)建設項目應當嚴格遵從“以新帶老、總量減少”,“增產不增汙、增產減汙”的原則;

  (三)項目完成後汙染物排放應達到國家或行業的排放標準;

  (四)項目建成後所在區域環境質量符合環境功能區的要求;

  (五)建設項目生產工藝符合清潔生產的要求;

  (六)有總量指標來源。

  十七、建設項目的審批應當取得總量指標。對符合上述規定的建設項目,在總量分配餘額中仍無法解決指標的,可以通過排汙權交易的方式獲取總量指標,但必須保持該區域排汙總量的動態平衡。

  十八、排汙者發生改製、改組、兼並和分立的,應當向環保行政主管部門重新申請核發或變更汙染物排放許可證。

  分立出來的排汙者總量指標應當從分立前的排汙者指標中核減;合並後的排汙者總量指標不得大於合並前各排汙者的總量指標之和。

  轉產、破產、關閉的排汙者,其總量指標由實施分配的環保部門收回。按政府規定實施搬遷的排汙者,其總量指標經環保部門批準後可予以保留。

  十九、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本地區總量控製任務納入政府目標責任製。采取調整產業結構、加快環保基礎設施建設、推行清潔生產、加大汙染防治力度等措施,控製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保證本轄區環境質量按計劃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二十、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總量控製計劃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並定期公布檢查結果。

  各區、縣(市)環保部門負責對本轄區總量控製實施方案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由同級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檢查結果。

  二十一、各區、縣(市)環保部門有權對所轄行政區內各部門及排汙者執行總量控製情況進行檢查,依法采取行政管理措施。

  排汙者有義務接受環保部門的檢查,按環保部門的要求,定期如實上報本單位的排汙情況及其它有關資料。

  二十二、各級環保部門應當對總量控製重點單位上報的數據進行核實,建立台帳、錄入信息數據庫,實行規範化管理。並將其作為年度總量控製考核、下年度總量指標分配及排汙總量收費的依據。

  排汙者主要汙染物種類、數量的核定工作按《排汙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執行。

  各級環境監測機構應按照《杭州市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監測製度》的要求,對總量控製重點汙染源的汙染物排放定期實施統一的監視性監測。《杭州市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監測製度》由市環境保護局另行製定。

  二十三、排汙者應當按照環保部門的規定設置規範化的排汙口。環保部門確定的總量控製重點汙染源應當逐步在主要排汙口安裝在線自動監測裝置,並按有關規定與環保部門自動監控網絡聯網,實行汙染物排放總量連續自動監控。

  排汙者應當保證汙染源自動監控裝置正常運轉和聯網,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或不按規定使用汙染源自動監控裝置。正常運轉情況下在線監測取得的汙染物排放量可作為該單位總量控製管理的依據。

  二十四、排汙者應當按照汙染物排放許可證的規定排放主要汙染物。禁止無汙染物排放許可證的單位排放汙染物。

  建設項目在取得汙染物排放許可證之前不得投入生產或運行。

  二十五、排汙者減排或停排汙染物的,應當提前5日向核發汙染物排放許可證的環保部門備案。因減排或停排留出的總量指標,仍然由排汙者所有,但其汙染物排放必須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導致的汙染物排放,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排放的,經市環境保護局審查批準後,可以不計入總量控製指標。

  二十六、在環境受到嚴重汙染、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下,當地人民政府應采取強製性應急措施,包括責令有關排汙者停止排放汙染物、削減排汙總量等。

  二十七、排汙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保部門依據《杭州市汙染物排放許可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61號)或其它有關環保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一)未按環保部門規定如實申報汙染物排放情況或申請排汙總量指標;

  (二)未取得總量指標擅自投入生產經營;

  (三)未按汙染物排放許可證的規定排放主要汙染物;

  (四)未按規定和標準設置規範化排汙口或安裝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儀器或自動監測設備儀器未正常運轉;

  (五)應當重新申請核發、變更汙染物排放許可證而未重新申請核發、變更;

  (六)汙染物排放總量超過環保部門核定的總量指標,經限期治理逾期仍未完成。

  二十八、上級人民政府負責對下級人民政府總量控製實施方案執行情況進行考核,並定期公布考核結果。考核結果將作為區域行政領導任期政績的重要考核依據。

  總量控製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區域總量控製計劃執行情況、總量控製製度執行情況、區域環境質量改善情況等。

  二十九、區、縣(市)人民政府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製定總量控製計劃或實施方案,或在製定總量控製計劃和實施方案中弄虛作假或有失職行為,造成總量控製計劃和實施方案嚴重失實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區、縣(市)人民政府對超過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總量控製指標或者未按規定程序進行公示的總量控製實施方案,違法予以批準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三十、負責總量控製管理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和其他依法行使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權的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核定總量控製指標或發放許可證;

  (二)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

  三十一、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三十二、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