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辦〔2003〕18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市市政市容局擬訂的《杭州市城市公共客運線路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O三年五月十六日
杭州市城市公共客運線路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市市政市容局 二OO三年四月十五日)
為加強對本市公共客運市場的管理,進一步規範城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市場,維護乘客和客運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公共客運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杭州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條例》和建設部《關於加快市政公用行業市場化進程的意見》的規定,製訂本辦法。
一、本辦法所稱公共客運線路特許經營權(以下簡稱線路特許經營權),是指企業通過投標或政府直接授予而取得在規定期限內經營指定的公共客運線路的權利。
二、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線路特許經營權的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由市政府授權的城市公共客運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三、線路特許經營權的管理,應當遵循合理規劃、公平競爭、規範服務、科學評審的原則。
四、城市公共客運線路特許經營權通過政府直接授予或公開招標等方式取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符合條件的企業均可參加公共客運線路特許經營權的招投標活動。
五、本辦法實施前已開設的公共客運線路,由市政府授權的城市公共客運主管部門采取直接授予特許經營權的方式,與原經營企業簽訂特許經營合同,明確特許經營期限及相關的責任和義務。
六、申請參加線路特許經營權招投標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
2、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杭州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條例》的規定;
3、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本金和淨資產;
4、具有AA級以上銀行資信,及與其業務能力相適應的償還能力。
七、線路特許經營權的招標由市政府授權的城市公共客運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並按下列程序進行:
1、市政府授權的城市公共客運主管部門負責編製標書,發布招標信息;
2、組建評標委員會,製定評標決標辦法;
3、接受投標人申請並按規定收取投標保證金和標書工本費;
4、確定合格投標申請人;
5、組織投標申請人現場踏勘,招標文件答疑;
6、進行標書符合性審查並開標;
7、根據評標結果確定中標者,並在新聞媒體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為7天,期滿後發出中標通知書;
8、由市政府授權的城市公共客運主管部門與中標者簽訂線路特許經營合同並授予中標者線路特許經營權證書。
八、評標委員會由有關方麵專家9至11人組成,下設工作小組,負責評審工作的具體事宜。
招標工作設1至2名監督員,負責監督招標全過程。
九、市政府授權的城市公共客運主管部門應當在報名後的10日內完成對投標者的資格審查並及時告知有關投標者。
十、投標文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無效:
1、投標文件未密封;
2、未加蓋投標者和法人代表印鑒;
3、未按照招標文件的內容和要求擬定;
4、送達日期已超過規定的截止時間;
5、未按規定交納投標保證金。
十一、開標時應當邀請所有投標者參加,經投標者或推選的代表一同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後,當眾拆封。
十二、中標取得線路特許經營權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中標通知後的10日內辦理登記手續,簽訂線路特許經營合同。
十三、線路特許經營權證書包括正證和副證。正證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特許經營企業的基本情況;
2、線路數量及名稱;
3、特許經營企業的承諾。
副證按線路設置一線一本,載明以下內容:線路名稱、站點和線路走向、首末班車時刻、行車作業計劃、車輛數、車型、票價、服務方式、變更記錄、年度評議記錄。
線路特許經營權證書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塗改、汙損。
十四、中標人必須在簽訂線路特許經營權合同起90日內完成企業登記、備齊營運車輛、完善場站設施和配備必要的管理、駕乘、調度、維修等人員,100日內完成所有手續,並投入正常運營。
十五、公共客運線路特許經營權實行有償使用(市政府另有規定的線路除外),有償使用金采取一次性收取(50%)和逐年收取(50%)相結合的辦法。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必須按時繳納線路特許經營權有償使用金。
十六、企業在取得線路特許經營權後,在規定期限內不投入運營的,市政府授權的城市公共客運主管部門可以收回線路特許經營權,並重新招標。被收回線路特許經營權的企業3年內不得參加線路特許經營權的招投標。
十七、線路特許經營權未到期自動放棄經營的,5年內不得申請其他線路的特許經營權。確有困難,要求中止特許經營權的,必須以書麵形式向市政府授權的城市公共客運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能停止營運。
十八、線路特許經營權不得擅自轉讓。一經發現,應收回其特許經營權。
十九、經市政府授權的城市公共客運主管部門批準同意轉讓線路特許經營權的,轉讓雙方在批準之日起10日內持線路特許經營權證書、相關資料,在確保線路營運正常交接的情況下辦理轉讓手續。
二十、特許經營企業如發生資產重組、兼並、合並等情況,經市政府授權的城市公共客運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將其全部或者部分線路特許經營權轉讓給合並後的企業,但合並後的企業必須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合並後的企業應當妥善安置原有的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並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不得影響線路的正常營運;如因此出現線路中斷現象並產生較大社會反映,視同未到期自動放棄經營權處置。
二十一、線路特許經營企業在線路特許經營權期限內因解散、破產等原因確實需要終止營運的,應當持有效文件、批件在終止營運前3個月告知市政府授權的城市公共客運主管部門並辦理線路特許經營權注銷手續。
二十二、公共客運線路特許經營期限為3至8年。期滿必須按規定重新辦理特許經營手續。
特許經營企業應當在線路特許經營權期滿前10個月,對期滿後是否繼續經營提出書麵意見。如特許經營企業申請延續,且經營的線路服務良好,可優先獲得下一期特許經營權。
特許經營期限的延長每次不得超過8年。
二十三、因市政建設、社會活動需要臨時調整線路走向、站點設置、營運時間、營運車輛數的,由市政府授權的城市公共客運主管部門通知經營企業適時調整。
二十四、因城市建設規劃調整、城市發展等需要調整經營線路的部分走向及站點的,應相應變更線路特許經營權證書,企業經營者必須服從。由此給經營者造成損失的,政府予以合理補償。
二十五、線路經營者應嚴格按照授權書或合同規定的內容從事營運活動,為社會提供安全、方便、準時、快捷、舒適的公共客運交通服務。營運高峰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加強調度,現有運力不能滿足客流需要時,應按城市公共客運主管部門核準的增車數,在規定的期限內增加營運車輛。
二十六、為方便乘客,射頻式IC卡機應兼容全市所有公共客運線路,IC卡實行統一管理、統一發行、統一結算。並執行國家和市政府對老年人、殘疾人、學生的優惠規定。
二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者應當服從政府有關部門的統一指揮調度,及時組織車輛、人員進行疏運,由此給經營者造成損失的,政府予以合理補償:
1、舉行重大社會活動;
2、搶險救災等需要應急疏運;
3、因突發事件、惡劣氣候需要而采取臨時措施。
二十八、市政府授權的城市公共客運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線路經營者社會服務誠信評議製度。每年組織對特許經營企業營運服務狀況進行評議,評議時應當邀請乘客、新聞媒體等方麵代表參加。
二十九、評議內容包含以下方麵:營運服務、安全行車、車容車況、站容秩序、票務管理、投訴處理、遵章守紀、市民評價及其它方麵。
三十、線路特許經營權實行等級評議,評議結果可作為下一輪續簽的依據。
在線路特許經營權期內評議不合格的,市政府授權的城市公共客運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整改,並記錄在案。
三十一、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在經營期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政府授權的城市公共客運主管部門報市政府後作出相應處理,情節嚴重的,收回其線路特許經營權,並由有關部門按照《杭州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條例》和其它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1、未按要求履行合同,且拒不整改;
2、擅自轉讓或變更特許經營權;
3、擅自停業、歇業;
4、發生重大質量事故、安全生產事故或企業法人有重大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