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辦〔2003〕19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落實國家對軟件出口的鼓勵政策,建立我市軟件出口協調管理機製,提高軟件出口的規模和水平,進一步加快我市開放型經濟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的規定和軟件產品出口交易特點,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本意見適用於我市從事對外經貿經營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采取通關或網上傳輸方式向境外出口軟件產品、轉讓軟件技術和提供相關服務:
1、軟件技術的轉讓或許可;
2、向用戶提供計算機軟件、信息係統或設備中嵌入的軟件及在提供計算機信息係統集成、應用等技術時提供計算機軟件;
3、與信息數據有關的交易和服務。包括:數據開發、存儲和聯網的時間序列、數據處理,製表及按時間(即每小時)計算的數據處理服務,代人連續管理有關設備,硬件谘詢,軟件安裝,按客戶要求設計、開發和編製程序係統,維修計算機和外部設備,以及其它軟件加工服務;
4、隨設備出口等形式的軟件出口。
軟件企業在本市自主研究、設計、開發並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軟件出口享受本意見的優惠政策。
二、軟件企業的認定按照信息產業部、教育部、科技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軟件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信部聯產〔2000〕968號)規定,由市信息辦組織認定,並編製軟件企業及產品目錄。凡注冊資金達到5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50萬元)的軟件企業,均可向外經貿部門申報自營進出口經營資格。
三、軟件出口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軟件出口合同正式簽訂以後報市外經貿局初審,憑《軟件出口合同登記初審意見》將合同轉報省外經貿廳,並在省外經貿廳內專設的“軟件出口合同登記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對軟件出口合同進行在線登記(網址:www.scrcentre.gov.cn),並領取《軟件出口合同登記證書》。
企業在軟件出口合同中應明確軟件出口方式:“海關通關方式”或“網上傳輸方式”。
四、“海關通關方式”軟件出口的管理:
1、有物質介質並采取通關方式出口的企業到海關辦理軟件出口報關手續時,應出示《軟件出口合同登記證書》、生效的《軟件出口合同》(正本)和外彙管理局發放的《出口收彙核銷單》;
2、企業出口收彙後,外彙指定銀行按照《出口收彙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要求為企業出具《出口收彙核銷專用聯》;
3、企業憑《軟件出口合同登記證書》、《軟件出口合同》(正本)、《出口報關單》、《出口收彙核銷單》、《出口收彙核銷專用聯》、發票等單證到省外彙管理局辦理出口收彙核銷手續。省外彙管理局在管理中心核查無誤後,予以辦理出口收彙核銷手續,並出具《出口收彙核銷單退稅專用聯》;
4、企業憑《軟件出口合同登記證書》、《軟件出口合同》(正本)、《出口報關單》、《出口收彙核銷單》、《出口收彙核銷專用聯》、《出口收彙核銷單退稅專用聯》和增值稅發票、稅票等單證到稅務局辦理出口退稅手續。稅務局在管理中心核查無誤後,予以辦理出口退稅手續。
五、“網上傳輸方式”軟件出口的管理:
1、通過網上傳輸的軟件出口,由企業收彙後持《軟件出口合同登記證書》和生效的《軟件出口合同》(正本)直接到外彙指定銀行辦理收彙手續;
2、銀行在管理中心對《軟件出口合同》的有效性、軟件出口方式等核查無誤後,予以辦理結彙或入帳手續,並出具《軟件出口已收彙證明》。
六、屬於國家限製出口技術清單、國家秘密技術清單中的軟件技術和產品的出口,應按照《限製出口技術管理辦法》和《國家秘密技術出口審查規定》執行。
七、在管理中心登記並領取《軟件出口合同登記證書》的市、區(不包括財政體製與省直接結算的區)屬企業,除享受國家、省有關鼓勵軟件出口政策外,可享受下列有關扶持政策(其他區、縣(市)可參照本款製定本地的財政扶持政策):
1、以海關通關方式出口的設備中嵌入的軟件(其中軟件占20%以上),按其當年出口收彙額(含軟件、硬件金額)予以扶持:出口收彙在50萬至100萬美元(含100萬美元)的給予扶持人民幣2萬元;出口收彙在100萬至500萬美元(含500萬美元)的給予扶持人民幣5萬元;出口收彙在500萬至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給予扶持人民幣10萬元;出口收彙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給予扶持人民幣15萬元。
2、以網上傳輸方式出口的軟件和以海關通關方式出口的純軟件每出口1美元給予扶持人民幣0.05元。
3、市屬企業由市外經貿局、財政局按上述標準安排補助。城區和開發區企業由市外經貿局、財政局按上述標準的50%安排扶持資金,各城區和開發區同時按照市安排的補助金額以1:1的比例安排配套補助資金。
八、申請享受本意見的市屬企業應向市外經貿局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區屬企業應向區外經貿局、財政局提供有關文件資料,經初審後聯合報送市外經貿局。由市外經貿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核後,送市財政局將資金核撥給企業。
九、經認定的我市外資軟件企業,除可享受國家和省有關外商投資鼓勵優惠政策外,可享受本市有關外資鼓勵優惠政策。
十、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允許辦理一次審批一年內多次出國(境)的有效手續。
十一、對偽造軟件出口合同、虛報造假和違反有關規定的企業,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十二、本意見由市外經貿局負責解釋。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O三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