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辦〔2003〕20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市科技局、財政局擬訂的《杭州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杭州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資金管理辦法
(市科技局 市財政局 二OO三年四月十日)
為建立以市場為導向、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相結合,以實施自主知識產權技術為重點的科技成果轉化機製,加快我市高新技術產業化進程,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實施以“兩港三區”為重點的“一號工程”的若幹意見》(市委〔2000〕14號)以及市政府《關於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若幹意見的通知》(杭政〔1999〕5號)、《關於進一步鼓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若幹意見》(杭政〔2001〕1號)的精神,決定設立杭州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資金(以下簡稱轉化資金),並製定本辦法。
一、轉化資金由政府撥款、社會資助、捐贈以及由其產生的投資收益和存款利息等組成,轉化資金由市財政局開設專戶,實行專項管理。
二、轉化資金作為政府引導資金,堅持技術創新與體製創新相結合、人才隊伍建設與創業環境建設相結合、發展高新技術產業與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相結合,立足於提高科技持續創新能力,通過吸引地方、企業、科技開發機構和金融機構等渠道的資金投入,為加快我市技術創新步伐、營造科技人員創業的良好環境、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積極推進以“兩港三區”為重點的“一號工程”的實施創造條件。
三、轉化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開透明、擇優支持、科學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和財務規章製度。
四、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下設成果轉化資金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管理辦公室)。管理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局,成員由市科技局、財政局、計委、經委、人事局等有關部門派員組成,主要負責日常工作,切塊安排轉化資金,對各類資助項目的組織實施、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市財政、審計部門對轉化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審計。
五、成立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資金專家谘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專谘委),成員由管理辦公室聘任。
六、轉化資金支持方向和重點為:符合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兩港三區”建設的項目;企業從事高新技術領域的研究與開發、高新技術產品的生產、高新技術成果的應用與推廣;企業與浙江大學、中科院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進行的產學研合作;海外留學人員歸國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科技人員攜帶科技成果創辦高新技術孵化企業;加快科技型中小企業持續創新能力的培育。
七、已經成熟配套並大麵積推廣應用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和有知識產權糾紛的項目,不列入轉化資金資助範圍。
八、轉化資金支持對象主要是我市實施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企業和個人。以企業作為項目承擔單位的,應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在杭州市〔不包括財政體製與省直接結算的區、縣(市)〕國稅局、地稅局登記、納稅並具備健全的財務管理製度和會計核算體係。
轉化資金支持項目應具有較高技術水平,且具有較大推廣應用潛力或良好市場開發前景,其核心知識產權應為項目承擔單位所有(或其核心技術經引進吸收和中試國產化後被項目承擔單位所掌握)。
九、轉化資金的支持方式分為財政資助(含貼息)、風險投資和融資擔保三種。
(一)財政資助主要用於:對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研發項目和產業化項目的補助(資助),以及對列入國家和省資助計劃並要求配套資助項目的配套資助;對獲得銀行科技貸款且實施情況較好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進行貼息。
對同一項目,轉化資金不予重複資助;對獲得國家、省資助並要求地方配套的項目,地方已資助部分視作配套資助額。
市屬企業的財政資助資金由市級財政承擔,區屬企業的財政資助資金由市、區財政各承擔50%。
(二)風險投資主要用於支持有發展前景的高新技術企業(含孵化企業)投資入股。
(三)融資擔保主要用於為科技型中小企業實施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發生科技貸款時提供擔保。
十、為鼓勵蕭山區、餘杭區和5縣(市)企業積極實施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將安排一部分資金用於對上述區域企業實施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優秀項目的獎勵。具體辦法另行製訂。
十一、申請項目資助的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提交項目申請書、可行性報告(提綱)、財務資料和相應的附件資料。市屬單位直接報送市相關部門和市財政局;區屬單位須將上述材料報經同級主管部門和財政局初審,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後,再上報市相關部門和市財政局。
十二、市相關部門和市財政局負責受理各類申請項目和推薦擬資助項目(擬推薦項目確定前應充分聽取專谘委的意見)。
十三、管理辦公室根據市相關部門和市財政局的推薦,負責審定財政資助項目,指導和監管風險投資項目和融資擔保項目的運作。
轉化資金資助項目經批準後,按照資助方式分別辦理手續,簽訂合同。合同須明確受資助項目的經濟技術指標、進度安排、用款計劃、項目風險處理及違約責任等各項標的。
十四、市相關部門應填寫《杭州市級財政資金支出審批表》,並按市政府規定的財政資金支出審批程序及權限報批,經常務副市長或市長(市長辦公會議)同意後,由市財政局撥付資金。
十五、項目承擔單位收到的資助資金計入“專項應付款”,科目單獨核算與反映,以後視企業的具體情況再行結算和處理。其中,屬形成固定資產價值部分,轉作“資本公積———國家獨享資本公積金”,屬核銷部分,衝銷“專項應付款”。
十六、財政資助項目由市相關部門擔任項目管理方;風險投資項目和融資擔保項目由市高科技風險投資公司擔任項目管理方。
項目承擔單位應建立項目預決算製度,切實履行合同,以取得預期效果;項目管理方應及時檢查項目實施和資金到位、使用情況,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出現的各種問題,並在每年年底向管理辦公室書麵彙報該資金的使用情況和績效。
十七、由於項目承擔單位違反合同,致使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由項目管理方根據合同約定,終止項目的實施,並依法對項目進行清算,保護投入資金不受進一步損害,並將結果及時報管理辦公室;由於人為原因而造成項目失敗的,將根據合同約定,依法追究責任。
十八、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確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不能繼續執行合同或項目實施結果無效益以至失敗的,項目承擔單位應根據合同約定,及時處理並向項目管理方提出報告,出具相關證明材料,由項目管理方審批後,及時報管理辦公室。
十九、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如發現資助不當或者不具備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條件等情況,項目管理方有權停止項目的執行並追回已資助資金。
二十、對弄虛作假、貪汙浪費、挪用經費等違法行為,除撤銷資助外,情節嚴重的將追究有關單位及人員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二十一、由於市場、技術、資金及企業結構等發生變化,項目承擔單位需對轉化資金資助項目和資金使用進行調整時,項目管理方可酌情變更合同內容。
二十二、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1999年實施的市政府辦公廳《轉發杭州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杭州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杭政辦〔1999〕30號)同時廢止。
二十三、本辦法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