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誡與問責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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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政辦〔2003〕21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誡與問責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誡與問責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增強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意識,有效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障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等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範圍內安全責任不落實、管理不到位,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交通事故)多發、事故隱患突出的區、縣(市)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及道路運輸企業和生產經營單位。

  二、道路交通運輸企業、生產經營單位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道路交通安全告誡:

  (一)機動車保有量在30輛以上的單位,一年內累計發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的車輛占車輛總數的20%以上;

  (二)機動車保有量在30輛以上的單位,內部無專職交通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規章製度不健全或安全責任製不落實;

  (三)一年內本單位機動車輛發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或發生兩起以上一次死亡2人的重大交通事故(大型專業運輸企業以分公司為考核單位);

  (四)一個季度內交通事故傷亡人數較多(發生三起以上重大死亡事故或一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事故)的行業主管部門。

  三、道路交通安全告誡通知書(以下簡稱“告誡書”)由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單位所在區、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開列,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審簽。

  告誡書的對象屬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時抄送同級行政監察機關。

  四、凡區、縣(市)轄區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該區、縣(市)人民政府要受到道路交通安全問責:

  (一)半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數與上年同期相比上升幅度在10%以上,且位列全市前3名;

  (二)年度交通事故死亡人數超過目標控製數10%以上;

  (三)發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

  (四)一年內累計發生3起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

  (五)本轄區內無牌、無證車輛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

  (六)貨車、農用車、拖拉機違章載人,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

  (七)全年對省、市級“事故黑點”消除率在75%以下;

  (八)轄區內涉及無牌無證二輪摩托車累計死亡人數15人以上。

  五、道路交通安全問責書(以下簡稱“問責書”)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提出建議,報市政府審簽,同時抄送市監察局。

  六、凡收到告誡書的行業主管部門、道路交通運輸企業及生產經營單位,應立即進行自查自糾,自我整改,並將整改情況書麵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同時抄送所在區、縣(市)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對一年內收到兩次以上告誡書的道路交通運輸企業及生產經營單位,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責令其停業整頓。

  七、凡收到問責書的區、縣(市)人民政府,須向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報送整改報告和工作計劃,並落實整改措施,切實遏止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八、告誡書和問責書的發送次數,列為各級、各部門、各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製考核內容,作為對有關單位和人員考評、考核及評選先進的條件之一。

  九、受到告誡的單位和主管部門或受到問責的區、縣(市)人民政府,不積極采取措施,不落實責任,不加強管理,再次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或發生事故後隱瞞不報、虛報的,由行政監察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瀆職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本辦法中的“以上”均含本數。

  十一、本辦法由市公安局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