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辦〔2003〕21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誡與問責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誡與問責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增強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意識,有效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障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等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範圍內安全責任不落實、管理不到位,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交通事故)多發、事故隱患突出的區、縣(市)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及道路運輸企業和生產經營單位。
二、道路交通運輸企業、生產經營單位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道路交通安全告誡:
(一)機動車保有量在30輛以上的單位,一年內累計發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的車輛占車輛總數的20%以上;
(二)機動車保有量在30輛以上的單位,內部無專職交通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規章製度不健全或安全責任製不落實;
(三)一年內本單位機動車輛發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或發生兩起以上一次死亡2人的重大交通事故(大型專業運輸企業以分公司為考核單位);
(四)一個季度內交通事故傷亡人數較多(發生三起以上重大死亡事故或一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事故)的行業主管部門。
三、道路交通安全告誡通知書(以下簡稱“告誡書”)由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單位所在區、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開列,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審簽。
告誡書的對象屬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時抄送同級行政監察機關。
四、凡區、縣(市)轄區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該區、縣(市)人民政府要受到道路交通安全問責:
(一)半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數與上年同期相比上升幅度在10%以上,且位列全市前3名;
(二)年度交通事故死亡人數超過目標控製數10%以上;
(三)發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
(四)一年內累計發生3起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
(五)本轄區內無牌、無證車輛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
(六)貨車、農用車、拖拉機違章載人,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
(七)全年對省、市級“事故黑點”消除率在75%以下;
(八)轄區內涉及無牌無證二輪摩托車累計死亡人數15人以上。
五、道路交通安全問責書(以下簡稱“問責書”)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提出建議,報市政府審簽,同時抄送市監察局。
六、凡收到告誡書的行業主管部門、道路交通運輸企業及生產經營單位,應立即進行自查自糾,自我整改,並將整改情況書麵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同時抄送所在區、縣(市)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對一年內收到兩次以上告誡書的道路交通運輸企業及生產經營單位,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責令其停業整頓。
七、凡收到問責書的區、縣(市)人民政府,須向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報送整改報告和工作計劃,並落實整改措施,切實遏止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八、告誡書和問責書的發送次數,列為各級、各部門、各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製考核內容,作為對有關單位和人員考評、考核及評選先進的條件之一。
九、受到告誡的單位和主管部門或受到問責的區、縣(市)人民政府,不積極采取措施,不落實責任,不加強管理,再次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或發生事故後隱瞞不報、虛報的,由行政監察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瀆職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本辦法中的“以上”均含本數。
十一、本辦法由市公安局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