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辦函〔2003〕108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切實保護環境和土地資源,確保杭州經濟與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提高住宅質量若幹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7〕72號)有關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逐步限製其它粘土製品生產和使用的規定,市政府決定從生產源頭和建築應用上加大禁止生產實心粘土磚和限製使用粘土牆材工作的力度。現就我市範圍內禁止生產實心粘土磚和限製使用粘土牆材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禁止生產實心粘土磚
(一)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嚴格按照市政府《關於下達采礦及礦產品加工企業關停轉遷計劃的有關政策的通知》(杭政發〔2000〕233號)的要求,對列入“杭州市礦山和礦產品加工企業關停轉遷計劃表”(以下簡稱計劃表)的磚瓦企業按規定時間予以關停轉遷,不得拖延。
(二)市區(不含餘杭區)範圍內未列入計劃表的實心粘土磚生產企業應在2003年12月31日前關停轉產。各有關政府部門不得新批實心粘土磚生產(含擴建)項目,不得供地和核發采礦許可證。
(三)凡實施關停的實心粘土磚企業應拆除磚窯。企業土地不再用作工業用地的,應進行環境綜合治理,並對生產用地進行複墾和恢複地貌。其粘土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截止至2003年12月31日。
(四)實施轉產的實心粘土磚企業,可以轉產新型牆體材料和其他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產品。
(五)有關部門對逾期不停產、不轉產的實心粘土磚企業,應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依法作出處理,並強製拆除其磚窯。
二、限製使用粘土牆材
(一)建築物中禁止使用粘土牆材的部位:框架結構建築物零零線以上部位的內牆。
(二)建築物中限製使用粘土牆材的部位:
1、框架結構建築物零零線以上部位的外牆。
2、所有建築圍牆。
(三)推薦替代材料及部位:
1、框架結構建築填充牆:各類輕板、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輕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輕集料混凝土空心(多孔)磚、蒸壓粉煤灰磚、蒸壓灰砂磚。
2、圍牆:輕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輕集料混凝土空心(多孔)磚、混凝土空心(多孔)磚、蒸壓粉煤灰磚、蒸壓灰砂磚。
3、建築基礎:蒸壓粉煤灰磚、蒸壓灰砂磚。
(四)監審管理辦法: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建設項目和單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作出以下處理:
1、擴初設計管理部門不予批準擴初設計方案;
2、規劃管理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建設審批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4、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其停止施工,並通知有關建設、設計、施工單位立即糾正。對拒不糾正的單位,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實施。餘杭區及各縣(市)行政所在地及建製鎮可逐步實施,但最遲實施日期為2005年7月1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O三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