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函〔2003〕65號
為了防止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簡稱“非典”)在本市蔓延,控製和阻斷“非典”病源,保障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和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應急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通告如下:
第一條 本通告適用於從杭州市行政區域外(以下簡稱境內外)發生“非典”病例地區返杭[包括所轄縣(市)]的本市市民以及長期在杭工作、居住的人員(以下簡稱返杭人員)和從境內外發生“非典”病例地區來杭的人員(以下簡稱來杭人員)。
境內發生“非典”病例地區以衛生部的公告為準;境外發生“非典”病例地區以世界衛生組織(WHO)的公告為準。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應急條例》的有關規定,負責對返杭人員和來杭人員實施必要的預防措施。
各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具體負責本轄區內返杭人員和來杭人員的登記、管理等相關服務和監督工作。
第三條 返杭人員和來杭人員在進入本市道口、口岸時,必須接受體溫測量,並填寫健康申報表。道口、口岸的管理單位應當將收集的旅客《健康申報表》送達規定的部門處理。
經檢測,有發熱和體征異常者,應當將其在留驗站暫時隔離,並及時送就近醫院留驗觀察。未發熱和體征無異常者,是返杭人員的,應當在其居住地接受健康檢測兩周;是來杭人員的,應當在其暫住地接受健康檢測兩周。來杭人員和返杭人員在杭逗留時間不到兩周的,健康檢測時間到其離開杭州市之日為止。
單位、團體或者旅行社組織外出開會、旅遊、考察活動,從發生“非典”病例地區返杭的,組織者應當統一安排返杭人員集中接受健康檢測兩周。
第四條 街道、鄉鎮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以下統稱社區衛生機構)應當向社區居委會、未成立社區居委會的居住小區物業管理單位、村委會、各類旅館和其他有返杭人員、來杭人員入住的場所派出專門的公共衛生人員或者指定防範“非典”監督員(以下統稱監督員)。
區、縣(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監督員推薦人員進行專業培訓;合格的,向其頒發市衛生行政部門的防範“非典”監督員聘任證書。
第五條 監督員接受社區衛生機構、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的雙重領導,承擔下列職責:
(一)發放《健康檢測告知書》;
(二)指導家庭或者其他觀察場所進行衛生消毒;
(三)每天為返杭人員或者來杭人員測量體溫兩次;
(四)監督返杭人員、來杭人員接受健康檢測;
(五)完成社區衛生機構、社區居委會和村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健康檢測告知書》應當包括理由和依據、期限和日期、期間的相關義務、法律責任等事項。
第六條 返杭人員或者來杭人員應當在抵杭後的24小時內向居住地的社區衛生機構、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報告;居住地未成立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的,向物業管理單位報告。
來杭人員入住本市居民住所的,本市居民應當按前款規定履行報告義務。
來杭人員入住旅館的,旅館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履行報告義務。
接受報告的社區衛生機構、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或者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做好登記工作,並及時告知監督員。監督員向返杭人員、來杭人員發放《健康檢測告知書》。
第七條 接受健康檢測的返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原則上不離開居住場所;確需離開居住場所的,應事先報告監督員;離開居住場所應戴口罩,事後應填寫《返杭人員出行記錄表》;
(二)填寫《返杭人員每日健康記錄表》;
(三)每天接受體溫測量兩次;
(四)接受監督員的詢問和指導;
(五)出現發熱、咳嗽等異常症狀的,及時報告監督員。
第八條 社區衛生機構、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接受居民、村民舉報,對舉報及時進行查實;
(二)對接受健康檢測人員每天查訪兩次以上,可采取上門巡查、電話抽查等方式;
(三)對接受健康檢測人員違反規定的行為及時製止;必要時,可運用技術手段實施監督。
第九條 返杭人員的團隊組織者應當落實集中接受健康檢測的場所,向所在地的社區衛生機構報告,並自覺履行接受健康檢測的規定。第十條 來杭人員在向社區衛生機構、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物業管理單位或者居住的旅館報告後,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每天接受體溫測量兩次;
(二)填寫《來杭人員每日健康記錄表》和《來杭人員每日出行記錄表》;
(三)接受監督員的詢問和指導;
(四)出現發熱、咳嗽等異常症狀的,及時報告監督員。
第十一條 返杭、來杭人員每日健康記錄表,應當包括體溫記錄、測量時間、異常體征、服用退熱類藥品情況、就診記錄和法律責任等事項。
返杭、來杭人員出行記錄表,應當包括是否外出、外出活動時間和地點、出行方式、接觸人員情況和法律責任等事項。
第十二條 來杭人員入住旅館的,旅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辟專門樓層,集中安排來杭人員;
(二)在來杭人員辦理入住登記手續時,查驗其身份證明、從業地址證明或者來杭乘坐交通工具的憑證;
(三)向指定的監督員報告;
(四)每天發放和收集《來杭人員每日健康記錄表》、《來杭人員每日出行記錄表》,交監督員統一保管。
第十三條 返杭人員所在單位應積極落實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采取的預防措施,加強對返杭人員的教育和管理,並確定專人負責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返杭人員居住地的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對拒絕執行預防管理措施的,對單位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本市各建築工地、有宿舍的單位,應當每天向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報告接收或者容留來杭人員的情況。
第十五條 對進入社區、村的來杭人員,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對區、縣(市)政府送達的《健康申報表》核實相關內容,發現填寫不實的,通過街道、鄉鎮向區、縣(市)政府報告;
(二)發現未向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報告的來杭人員,及時告知監督員向其發放《健康檢測告知書》;
(三)對入住的來杭人員進行普查、登記;
(四)對接收來杭人員入住的居民、村民,教育其督促來杭人員履行本通告第十二條規定的義務,並向其宣傳自我防護的知識;
(五)對接受健康檢測人員違反規定的行為及時予以製止;
(六)引導社區居民、村民簽訂居民、村民防範“非典”公約。
第十六條 在健康檢測期間,發現有發熱或者體征異常者,監督員應當及時通知所在地設有發熱門診的醫療機構,由醫療機構根據其病情進行治療處理。
醫療機構在進行發熱門診、急診預檢時,應當查驗就診人員的社會保障卡或者身份證,發現是來杭人員或者返杭人員的,應告知其有義務如實回答從“非典”病例發生地區到杭時間、居住地址或者暫住地址,並對其回答做好記錄。
第十七條 區、縣(市)政府應當設立監督電話,並向社會公布。對經查實的舉報,區、縣(市)政府應當及時獎勵舉報者。
第十八條 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召集社區衛生機構、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及相關單位建立聯席會議製度,定期溝通防治“非典”工作情況,協調工作步驟。
第十九條 對返杭人員、來杭人員違反本通告規定的行為,依法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終止日期由市人民政府另行通告。
附表:1.健康檢測告知書(樣式)
2.返杭人員每日健康記錄表(樣式)
3.來杭人員每日健康記錄表(樣式)
4.來杭人員每日出行記錄表(樣式)
5.返杭人員出行記錄表(樣式)
表1
健康檢測告知書(樣式)
:
為了您和他人的身體健康,保障社會公共安全,我們將對您實行健康檢測。謝謝配合。現將具體事項告知如下:
一、健康檢測時間為兩周。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健康檢測期間,您應當每天接受測量體溫兩次。
三、要求您每天按時填寫《來杭(返杭)人員每日健康記錄表》和《來杭人員每日出行記錄表》,交所在地的防範“非典”監督員。
四、接受防範“非典”監督員的隨訪詢問、指導和監督。
五、若出現發熱、咳嗽等異常體征時,及時報告防範“非典”監督員,並及時規範就診。
六、若您拒絕或者未履行規定的健康檢測義務,造成傳染病傳播結果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
監督員 聯係電話
二○○三年 月 日
表2
返杭人員每日健康記錄表(樣式)
:
為了您和他人的身體健康,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在您接受健康檢測期間,請每日記錄一次您的健康狀況,交居住地的防範“非典”監督員。謝謝配合。
一、今天體溫記錄。上午:測量時間 時 分,體溫 ℃;下午:測量時間 時 分,體溫 ℃。
二、今天有下列症狀的請打“√”:1、咳嗽□2、咳痰□3、鼻塞□4、流鼻涕□5、打噴嚏□6、咽喉腫痛7、呼吸急促□。
三、今天服用過的退熱類藥物名稱 ;服用劑量 。藥品來源 。
四、就診記錄:醫院名稱 門診性質 。
五、法律責任告知:您應當按照所列內容如實填寫,不得作虛假填寫。因填寫不實,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填表人
二○○三年 月 日
表3
來杭人員每日健康記錄表(樣式)
:
為了您和他人的身體健康,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在您接受健康檢測期間,請每日記錄一次您的健康狀況,交發表人。謝謝配合。
一、今天體溫記錄。上午:測量時間 時 分,體溫 ℃;下午:測量時間 時 分,體溫 ℃。
二、今天有下列症狀的請打“√”:1、咳嗽□2、咳痰□3、鼻塞□4、流鼻涕□5、打噴嚏□6、咽喉腫痛7、呼吸急促□。
三、今天服用過的退熱類藥物名稱 ;服用劑量 。藥品來源 。
四、就診記錄:醫院名稱 門診性質 。
五、法律責任告知:您應當按照所列內容如實填寫,不得作虛假填寫。因填寫不實,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填表人
二○○三年 月 日
表4
來杭人員每日出行記錄表(樣式)
:
為了可能發生的流行病學調查的需要,更為了您和他人的身體健康,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在您接受健康檢測期間,請每日記錄一次您的出行情況,交發表人。謝謝配合。
一、今天是否外出:1、是□2、否□
二、外出活動的時間、地點和場所:
。
三、出行方式(交通工具種類、乘坐時間或者班次、上下車地點):
。
四、接觸人員情況(姓名、職業或者單位):
。
五、法律責任告知:您應當按照所列內容如實填寫,不得作虛假填寫。因填寫不實,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填表人
二○○三年 月 日
表5
返杭人員出行記錄表(樣式)
:
為了可能發生的流行病學調查的需要,更為了您和他人的身體健康,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在您接受健康檢測期間,原則上不離開居住場所。確需離開居住場所的,應報告“非典”監督員,並填寫本表,記錄您的出行情況,交居住地的防範“非典”監督員。謝謝配合。
一、外出活動的時間、地點和場所:
。
二、出行方式(交通工具種類、乘坐時間或者班次、上下車地點):
。
三、接觸人員情況(姓名、職業或者單位):
。
四、法律責任告知:您應當按照所列內容如實填寫,不得作虛假填寫。因填寫不實,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填表人
二○○三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