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飲用水源保護做好非典防治工作的通知
時間: 2019- 07- 30 14: 37 來源: 瀏覽次數:

 

 杭政函〔2003〕66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堅決防止非典型肺炎疫病的擴散和傳播,切實維護我市飲用水源的安全,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加強我市飲用水源保護,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禁止一切單位和個人向生活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水域直接或間接排放汙水,已設置的排汙口由市人民政府或各區、縣(市)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二、禁止一切單位和個人向生活飲用水源水體傾倒垃圾、糞便、殘渣餘土及其他廢物。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禁止傾倒、堆放、填埋垃圾、糞便、工業廢物及其他廢物。現有的垃圾填埋場(地)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停用或關閉。

  三、生活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應設立警示標誌。

  四、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各旅遊景點必須完善生活汙水和垃圾收集處理設施,確保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轉。景點內遊客的各類廢棄物必須集中收集,妥善處置。

  五、進入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船舶不得將殘油、廢油和垃圾、糞便、生活汙水等廢棄物排入水體。禁止在生活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停靠與飲用水源保護無關的船舶。

  六、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立汙染飲用水源的工業廢物和其他廢物的回收、加工場;禁止設立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碼頭。已設立的,由各區、縣(市)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關閉。

  七、禁止在生活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設立畜禽養殖場。已設立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進行清理和拆除。

  八、禁止在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水域內從事遊泳、洗滌、垂釣以及其他可能危害飲用水源的活動。

  九、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排放生活汙水、垃圾,應當按規定進行集中處理,禁止擅自排放。

  十、禁止在非水源保護區的飲用水源地直接或間接排放未經處理的生活汙水、醫療廢水和其他工業廢水。

  十一、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切實加強對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工作的領導,成立由林水、環保、城管、公安等部門組成的飲用水源保護聯合執法組織,加強對飲用水源保護的監督管理。

  十二、各級環保、衛生、林水、城管、公安、交通等執法部門應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加大執法力度,對汙染和破壞飲用水源的行為進行嚴厲查處。

  十三、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製定飲用水源汙染應急處置預案,在飲用水源受到汙染、危及供水安全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當地居民公告,並采取強製性應急措施,確保飲用水源安全。

  十四、各區、縣(市)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新聞單位應加大對飲用水源保護的宣傳教育力度,增強社會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共同保護飲用水源的安全。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