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擴大撤村建居改革試點推行農轉居多層公寓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開展城中村改造試點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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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政函〔2003〕75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市政府同意市擴大撤村建居改革試點推行農轉居多層公寓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擬訂的《關於開展“城中村”改造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現予批轉,請遵照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關於開展城中村改造試點

  工作的實施意見

市擴大撤村建居改革試點推行農轉居多層公寓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為進一步推進我市城市化進程,加快大都市建設步伐,深化撤村建居改革試點工作,改善人居環境,決定在我市主城區開展“城中村”改造試點工作。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導,根據市委九屆四次會議、市十屆三次人代會《政府工作報告》的要求,以及“構築大都市,建設新天堂”的目標,按照“統一政策、規劃先行、因地製宜、分類指導、改造舊村、建設新區、市場運作、自求平衡、安置優先、改善環境”的原則,加快主城區“城中村”改造,逐步把“城中村”改造成為花園式的新型社區。

二、範圍界定

  在主城區範圍內已實施撤村建居的地區中,農居相對集中、基礎設施薄弱、住宅布局無序、生活環境較差、與周邊環境不相適應,且無法安排建設多層農居點的區塊,稱為“城中村”。

  三、改造原則與範圍

  實施“城中村”改造是撤村建居工作的延續和深化,是一項民心工程、安居工程、環保工程,涉及麵廣、政策性強。因此,必須按照“政府主導,統一政策,市區聯動,以區為主,集中規劃,分步實施,市場運作,限期完成”的原則,積極穩妥地予以推進。

  首批列入“城中村”改造試點的為西湖區花園村(九蓮莊)、保亭村,江幹區範家村(二期)、新塘村,拱墅區上塘鎮城北文教區片。對其他主城區範圍內的“城中村”,在總結經驗、完善政策的基礎上,予以逐步推開,分期分批實施改造。

  四、具體政策措施

  1、“城中村”改造工作由各所在區政府製訂工作計劃,經市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市政府將進行年度目標考核。

  2、“城中村”改造應在符合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按照“統一規劃,分步實施,不留死角,完善配套”的要求進行。“城中村”改造計劃一經批準,由市規劃局負責編製改造“城中村”、建設花園式社區的控製性詳細規劃。

  3、市計委、建委、規劃局、國土資源局應主動配合各區政府做好“城中村”改造項目的方案測算和組織實施工作。

  4、“城中村”改造資金,由各區政府設立區級“城中村”改造資金專戶,實行專款專用、區內調控、自求平衡,以保障本區內“城中村”改造工作健康平穩高效進行。

  5、“城中村”範圍內農居的拆遷補償,按《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執行。

  “城中村”改造涉及國有土地上的城市居民或企事業單位房屋的拆遷補償,按《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執行。

  6、為平衡農居拆遷補償和農轉居多層公寓建設成本,保證“城中村”改造的資金需求,“城中村”區塊內土地除應優先安置原“城中村”範圍內農轉非居民外,其餘土地按規劃確定的用地性質進行商品房開發,給予返還土地出讓金。

  7、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原“城中村”範圍內的農轉非居民原則上實行就地安置。有特殊情況不能就地安置的,應跨村(跨組)就近安置。8、農轉非居民安置麵積按《杭州市撤村建居農轉居多層公寓建設管理實施辦法》所規定的安置對象與住房標準執行,但不享受該辦法所規定的“符合招工條件的應安置人員,可根據地段按照人均建築麵積30-45平方米標準,增加建築麵積指標”的政策。

  9、各區政府按“城中村”所在區塊規劃設計條件,在綜合考慮農轉非居民拆遷補償費、城市居民與企事業單位拆遷補償、安置麵積、建設成本、基礎設施與公建配套、房地產開發企業3%-5%左右的合理利潤等因素,並進行改造項目方案測算後,編製“城中村”改造項目的招標文件。招標文件需報市擴大撤村建居改革試點推行農轉居多層公寓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經批準後方能組織實施。

  10、各區政府應按批準的“城中村”改造項目招標文件,向市場公開招投標。對投標的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按企業資信、開發業績、規劃方案和合理的經濟商務承諾等條件進行評標後,擇優錄取中標單位。

  11、“城中村”改造項目涉及農轉居多層公寓建設管理的,按杭州市撤村建居農轉居多層公寓建設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但不享受配建30%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

  12、“城中村”改造項目涉及商品房建設管理的,按國家、省、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13、“城中村”改造項目涉及的農轉居多層公寓建設用地、商品房開發建設用地以及為小區服務的大市政配套建設用地,均不享受市委、市政府《關於擴大撤村(鄉鎮)建居(街)改革試點推行農轉居多層公寓建設的意見》(市委〔2001〕29號)所規定“可留出可轉為建設用地的農用地麵積的10%”的留用地政策。

  五、具體要求

  1、各區政府和市各有關部門必須高度重視“城中村”改造工作,建立相應的領導機構和組織實施機構,加強領導,落實工作責任;有關鄉(鎮、街道)、社區(村)要成立專門班子,認真做好“城中村”農居拆遷安置工作。市建委、計委、規劃局、國土資源局等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積極做好指導、幫助、協調、服務等工作。

  2、要堅持依法辦事,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係。在政策允許的範圍內,要充分考慮農轉非居民的實際狀況和曆史遺留問題,努力體現“三個代表”的要求。

  3、各有關部門要解放思想、轉變觀念、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樹立“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理念,堅持高起點規劃、高標準建設、高效能管理的原則。“城中村”改造要引入競爭機製,做到公平、公開、公正。各級紀檢監察部門要主動介入,加強對“城中村”改造項目的效能監察;市有關部門要結合目標責任考核,加強對項目實施進度、質量等的檢查,確保“城中村”改建工作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