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辦〔2003〕34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城鎮困難人員醫療救助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杭州市城鎮困難人員醫療救助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救濟體係,切實保障城鎮因病致貧家庭成員的基本醫療待遇,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一、醫療救助的原則
1、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救助困難家庭;
2、實行政府資助、社會捐贈與個人負擔相結合;
3、堅持醫療救助水平與我市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醫療救助的範圍和對象
戶籍在杭州市區(不含蕭山、餘杭區)範圍,未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並持有有效期內的《杭州市困難家庭救助證》的常住非農居民家庭成員;常住非農戶籍人員與農業戶籍人員組成的家庭,其屬農業戶籍的未成年子女和在本市市區連續居住滿5年的配偶,可按本辦法規定享受醫療救助。
三、醫療救助的標準
(一)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其當年承擔的在定點醫院就醫、參照基本醫療保險開支範圍的住院及規定病種的門診醫療費(扣除單位已補助部分),超過其家庭年收入的部分(扣除該家庭年最低生活保障金部分,年保障金按家庭人口×12個月×低保標準計)為救助基數,采用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計的方法計算救助額度。各段的救助比例分別為:
1、5000元(含)以下段為50%;
2、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之間段為60%;
3、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含)之間段為70%;
4、15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之間段為80%;
5、20000元以上段為90%。
(二)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其當年承擔的在定點醫院就醫(急診病人可就近到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並參照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險開支範圍的普通門(急)診醫療費,按50%的比例給予救助,但救助額度最高不超過2000元。
(三)對已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給予救助但就醫仍特別困難的、因患嚴重慢性疾病導致家庭特別困難的,以及遭遇其他突發性就醫困難等特殊情況的人員,由市民政局提交市困難人員醫療救助聯席會議討論決定。
四、醫療救助的資金來源
1、各級政府財政每年安排的資金;
2、社會捐贈款;
3、利息收入等。
五、醫療救助的資金管理
醫療救助資金是一項政府性專項資金,列入財政專戶管理,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市民政局是城鎮困難人員醫療救助工作的管理機構,負責與市各有關部門的銜接、協調,做好醫療救助資金的審核審批和救助金發放工作。市財政、審計、勞動保障、衛生、總工會等部門負責醫療救助資金的監管,確保專項資金的安全運行。
六、醫療救助的申請程序
(一)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困難人員在次年1月,持身份證、《杭州市困難家庭救助證》、戶口簿和醫療費結算單據、清單及病曆等原件及複印件(農業戶籍未成年子女和在本市市區連續居住滿5年的配偶還必須提供夫妻婚姻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幫扶救助服務站提出申請,填寫《杭州市城鎮困難人員醫療救助申請表》,由社區幫扶救助服務站初審後分批上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
(二)經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區民政局。
(三)經區民政局審核同意後交區醫保經辦機構核定其醫療費救助金額,並在社區公示7天。
(四)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市民政局認定並逐級下撥醫療救助金,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發放。
七、醫療救助工作的協調機製
建立由市民政局、財政局、勞動保障局、衛生局、信訪局、總工會、殘聯等部門參加的市困難人員醫療救助聯席會議製度。由市民政局牽頭,研究困難人員醫療救助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及其他特殊情況,不斷完善對城鎮困難家庭的醫療救助工作。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蕭山區、餘杭區及各縣(市)可根據當地實際製定相應的困難人員醫療救助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