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醫療困難互助救濟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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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政辦〔2003〕35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醫療困難互助救濟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醫療

困難互助救濟暫行辦法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深入開展“春風行動”,建立健全困難群眾長效幫扶機製的各項措施,進一步完善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切實保障參保困難人員的基本生活,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醫療困難互助救濟(以下簡稱醫療救濟)暫行辦法。

  一、醫療救濟的原則

  (一)堅持醫療救濟水平與我市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醫療救濟政策與現行的《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相銜接;

  (二)堅持個人適當負擔同政府、單位、社會救助相結合;

  (三)堅持個人在自願辦理醫療救濟資金繳費手續的同時,享有獲得醫療救濟的權利。

  二、醫療救濟的對象

  杭州市區範圍內(不含蕭山、餘杭區)已參加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

  三、醫療救濟的資金來源

  (一)自願參加醫療救濟的參保人員每人每月繳納1元,由市醫保經辦機構在征繳重大疾病補助資金時一並征繳;

  (二)各級政府財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資金;

  (三)通過“春風行動”及其他社會捐贈等形式籌集一定資金;

  (四)利息收入等。

  四、申請醫療救濟的條件

  (一)持有有效期內《杭州市困難家庭救助證》(以下簡稱《救助證》),或雖未持《救助證》,但當年個人負擔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開支範圍的住院和規定病種門診醫療費在2萬元以上的;

  (二)無參保單位或接收管理單位,以及參保單位或接收管理單位確有困難而無力按照《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規定給予醫療費補助或補助不足的;

  (三)已自願辦理參加醫療救濟繳費(以下簡稱繳費)手續的。

  本辦法施行前已參保的人員須在本辦法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繳費手續。本辦法發布後新參保的人員須在參保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繳費手續後,方可按規定享受醫療救濟待遇。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繳費手續和辦理繳費手續後連續三個月及以上未繳費的參保人員,需在辦理或重新辦理繳費手續並繳費滿1年後,方可按規定享受醫療救濟待遇。

  五、醫療救濟的標準

  (一)住院和規定病種門診的醫療救濟標準。

  1、持有有效期內《救助證》的人員,其當年個人負擔的符合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險開支範圍的住院及規定病種門診醫療費(扣除單位已補助部分)超過其家庭年收入的部分(扣除該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部分,按家庭人口×12個月×低保標準計),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計的方法計算補助額度。各段補助比例分別為:

  (1)5000元(含)以下段為50%;

  (2)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段為60%;

  (3)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含)段為70%;

  (4)15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段為80%;

  (5)20000元以上段為90%。

  2、未持《救助證》的人員,其當年個人負擔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開支範圍的住院和規定病種門診醫療費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扣除單位已補助部分),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計的方法計算補助額度。各段補助比例分別為:

  (1)2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段為50%;

  (2)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段為60%;

  (3)50000元以上段為70%。

  (二)普通門(急)診的醫療救濟標準。

  持有有效期內《救助證》的人員,其當年個人負擔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開支範圍的普通門(急)診醫療費,按50%的比例給予補助,但補助額最高不超過2000元。其他人員不享受此項補助。

  (三)特殊情況的醫療救濟。

  對已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助,但仍存在嚴重就醫困難、因患嚴重慢性疾病導致家庭特別困難,以及遭遇其他突發性就醫困難等特殊情況的人員,由市醫保經辦機構報市醫療困難互助救濟聯席會議討論。  六、醫療救濟的程序

  (一)申請醫療救濟的參保人員在次年1月份持本人身份證、戶口薄和醫療費結算單據、清單及病曆等,向居住地所在區醫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並填寫《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醫療困難互助救濟申請表》。持有有效期內《救助證》的參保人員,還須提供《救助證》原件和複印件;單位無力給予補助或補助不足的參保人員,還須提供單位困難證明。

  異地安置和常駐外地工作的參保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持相關材料向所在區醫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二)區醫保經辦機構受理申請並進行初審,報市醫保經辦機構審核通過後,在申請人居住地社區或所在單位公示7天。由市醫保經辦機構視公示情況確定是否給予醫療救濟。

  七、醫療救濟資金的管理

  醫療救濟資金列入財政專戶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市醫保經辦機構作為醫療救濟的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對醫療救濟資金的審核撥付工作。市勞動保障、財政、審計、民政、總工會等部門要加強對資金的監管,確保專項資金的安全運行。

  八、醫療救濟的工作機製

  (一)建立由市勞動保障部門牽頭,市總工會、財政、民政、衛生等部門參加的醫療困難互助救濟聯席會議製度,定期研究醫療救濟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及其他特殊情況的處理。市醫保經辦機構根據聯席會議的決定具體組織實施。

  (二)市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救濟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管理,嚴格程序,規範運作;市總工會要從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高度,發動各級工會搞好宣傳,督促企業做好職工的參保工作;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督促其規範施診、合理用藥;市財政、民政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勞動保障部門做好實施工作。

  九、對醫療救濟過程中發生的違規行為,按照《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市政府令第189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十、本辦法從2003年1月1日起實施。市總工會《杭州市職工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試行辦法》(杭總工〔2002〕115號)同時停止執行。

  十一、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勞動保障局負責解釋。蕭山、餘杭區和各縣(市)可根據實際製定並實施本地區的醫療救濟方案。

  附件: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醫療困難互助救濟申請表

 

 

 

 

 

 

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醫療困難互助救濟申請表

                                                            編號

申請人基本情況

姓名

性別

人員類別

在職( )退休(

個體( )協繳(

戶口所在

地址

實際居住

地址

身份證號

聯係電話

家庭成員人數

年家庭收入

年本人醫療費支出

困難家庭救助證類別

編號

證件有效期限

   

單位已

補助金額

人民幣                                ¥:             

所在單

位意見

 

 

 

 

(章)        

申請醫療

補助基數

人民幣                                ¥:              

 

區醫保經辦

機構初審意見

 

 

 

 

(章)        

   

補助金額

人民幣                                ¥:              

市醫保經辦

機構審核意見

 

 

 

(章)        

 

茲收到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醫療困難救濟金      

 

計人民幣                               ¥:              

 

領款人簽字(章):

 

       

注:1、“所在單位意見”一欄,不屬單位參保的人員可不予填寫。

    2、本表一式二份,申請人留存一份,市醫保經辦機構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