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的若幹意見
時間: 2019- 08- 02 14: 59 來源: 瀏覽次數:

 

杭政辦〔2003〕36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對我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管,實現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目標,促進我市經濟健康有序地發展,經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見。

  一、依法規範國有資產管理,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

  行政事業單位要嚴格依法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管理,規範財務會計行為,加大對各項資產、負債、收入、支出的核算和管理力度,嚴禁賬外設賬、資產賬外循環和收入隱瞞不報等行為。要建立和健全固定資產日常核算、管理和資產報廢核銷製度,確保賬證、賬賬、賬實相符。要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年終進行全麵清查盤點,確保國有資產的完整。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要堅持主要領導負責製。各行政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作為國有資產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等規定,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對本單位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二、從嚴審批,加強對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的監管

  要嚴格控製各行政事業單位將國有非經營性資產出租、出借、租賃、承包(包括內部承包)、對外投資、興辦經濟實體等。在完成本單位工作的前提下,國有非經營性資產確需轉為經營性資產的,必須嚴格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浙江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政〔1997〕13號)的有關規定,經充分論證送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後,其經營收入應按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納入本單位財務管理,不得私設“小金庫”,也不得轉入單位食堂、工會、協會。對未經批準擅自將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作經營性資產,或弄虛作假申報不實的行政事業單位,由市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督促其限期糾正,並依法予以處罰。

  三、從嚴控製,杜絕行政事業單位違規擔保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以單位名義為他人債務提供保證,或以國有非經營性資產為他人債務提供抵押、質押等方式的擔保。對已為企事業單位經濟活動提供擔保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時予以糾正;對提供擔保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要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規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工作

  行政事業單位發生資產無償劃撥、轉讓、報廢、報損等情況時,應按市國資局《關於印發〈杭州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杭國資(96)字第73號〕規定,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轉讓要統一納入具有相應資質的產權交易機構或調劑機構進行,杜絕私下交易,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要建立國有資產集中處置和調劑製度,行政事業單位報廢和長期閑置不用的資產,由市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主管部門進行集中處置、調劑,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率。對違反規定處置國有資產,導致國有資產受到嚴重侵害的有關責任人,要給予經濟處罰,並追究其行政責任;觸犯刑律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加強評估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行政事業單位發生國有資產有償轉讓和非貨幣形態的國有非經營性資產(包括實物資產、無形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的,應由具有國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其資產價值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市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準或備案。凡轉讓、投資價格低於評估價格的,須報市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嚴防國有資產流失。

  六、開展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建立和完善產權檔案體係

  根據省財政廳、民政廳和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印發〈浙江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試行辦法〉的通知》(浙財國資字〔2002〕160號)規定,從2003年開始,對全市行政事業單位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核發《浙江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由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通過產權登記,建立機關事業單位產權檔案體係,對國有資產產權實行動態監管,並逐步建立科學、合理、統一的行政事業性資產預算製度。

  七、加快財政支出管理改革,強化製約機製

  要進一步擴大政府采購的對象和範圍,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和會計統一核算,製定科學的分類定額標準,實現資產配置合理化,從源頭上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投入的監控。行政事業單位的重大投資工程項目,包括基本建設支出項目、單位自籌基建項目和其他由財政性資金安排的重大支出項目,其項目預算由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委托具有投資評審資質的機構進行評審,評審結果作為預算安排的依據。

  八、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確保管理到位

  要擴大對行政事業單位的監督檢查覆蓋麵,加大檢查力度,對資產管理問題突出的單位和重點問題,要組織力量進行專項檢查。財政(國有資產管理)、審計、監察等職能部門和各行政、行業主管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依法予以糾正,並視情予以通報。對單位或個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按照市政府《杭州市國有資產流失查處辦法》(市政府令第146號)予以查處。

  九、獎罰分明,建立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考核製度

  要建立健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考核製度,考核工作由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負責。對成績顯著的單位,要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或紀律處分;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優化重組,加快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改革步伐

行政事業單位要深入進行市場取向的國有資產改革改製,根據行政事業單位承擔的職責、任務和事業發展的需要,對不同類型單位占用的國有資產采取委托監督、轉化經營等管理模式。要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流動重組和轉化經營,優化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分布結構,充分發揮其社會效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