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市區2004年春節期間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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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政辦函〔2003〕292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切實做好市區2004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的銷售、燃放管理工作,讓廣大市民群眾過上一個喜慶、祥和、安全的春節,根據煙花爆竹管理的有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

  為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決定成立杭州市區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協調市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副市長楊戌標任組長,市政府副秘書長何榮坤、市公安局副局長鄭賢勝任副組長,市委宣傳部,市公安局、工商局、城管執法局、城管辦、供銷社,市公安局消防支隊等部門和單位的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煙花爆竹銷售燃放的管理工作。根據《杭州市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由各區政府承擔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職責,各有關職能部門要落實責任,加強對煙花爆竹銷售、燃放的管理,加大安全宣傳、監督、檢查、查處力度。市公安局要督促、配合有關地區和管理部門,尤其是協調好喬司鎮及周邊地區的管理工作,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防止和杜絕煙花爆竹非法交易市場的形成。各區公安、工商、城管執法等有關職能部門負責本地區內禁放區域(點)的查禁工作和可放點的安全管理工作,嚴厲查處非法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市城管辦要會同各區市容環衛部門及社區做好煙花爆竹燃放後的清運工作。市供銷部門要加強對零售網點的安全知識培訓和煙花爆竹產品的安全檢查。各級公安機關要加強對進入本市鐵路、公路、水路卡口的安全檢查,堅決查處非法販運、銷售煙花爆竹活動,阻止劣質和違禁煙花爆竹流入杭州市區市場。各級工商部門要加大對非法經營煙花爆竹單位和個人的查處力度。各級城管執法部門要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進行查處。

  各有關職能部門要按照市政府的統一要求和各自的工作職責,針對事故隱患分別製定處置預案,防止事故的發生。

  二、加大宣傳力度,增強市民群眾的安全意識

  由市公安局牽頭,會同宣傳部門,統一擬定宣傳資料,做好有關的宣傳工作。一是發揮新聞媒體的宣傳作用。在春節前,由市公安局、工商局、城管執法局適時聯合發布公告,公布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規定;由各新聞單位按照市政府的要求,集中時間進行宣傳報道,增強市民群眾的遵紀守法意識,自覺抵製非法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二是借助社區宣傳優勢,充分發揮社區居委會的作用,統一印製宣傳資料,運用各種宣傳工具進行宣傳。三是市教育局要組織對在校學生進行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教育。通過各種宣傳形式,使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禁放區域和不宜燃放區域及管理規定家喻戶曉。

  三、確定銷售、燃放時間及禁放禁售區域

  (一)銷售、燃放時間:

  2004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的銷售時間為1月18日至2月5日(農曆十二月廿七至正月十五);燃放時間為1月20日至2月5日(農曆十二月廿九至正月十五)。

  (二)禁止燃放、銷售區域:

  下列地點為禁止燃放、銷售煙花爆竹區域:

  1、省、市政府駐地圍牆外側50米之內;

  2、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圍牆外側50米之內;

  3、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倉庫及消防重點單位圍牆外側100米之內;

  4、重要軍事設施所在地圍牆外側50米之內。

(三)各城區要根據本地實際和居民住宅區情況,明確劃定禁放禁售區域,具體方案報市政府備案。      

四、嚴格進貨渠道,把好質量關,切實加強煙花爆竹的銷售管理

  (一)嚴格進貨渠道,杜絕非法交易,把好安全質量關。

  為有效控製煙花爆竹的進貨渠道,確定杭州市土特產有限公司為杭州市區統一組織進貨和批發單位。蕭山、餘杭兩區的煙花爆竹進貨和批發仍由其區煙花爆竹專營公司負責。進入杭州市場的煙花爆竹,必須在省公安廳定點的具備有效《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的生產廠家進貨,所有經銷產品必須具有煙花爆竹產品質量檢測部門出具的產品合格證明,以保證進入杭州市區的煙花爆竹質量可靠。同時,確定限製品種。進入杭州市區的煙花爆竹仍以中小爆竹、小型煙花、地麵噴花類煙花為主,組合煙花單筒直徑限製在38毫米以下。為便於消費者識別和職能部門管理、檢查,應改進產品外包裝上的專用識別標簽。被批準的銷售網點需憑《煙花爆竹臨時銷售許可證》向杭州市土特產有限公司進貨。為避免因盲目進貨而造成銷售點節後剩餘煙花爆竹滯銷產品過多,應提前確定銷售點,統一參加杭州市土特產有限公司召開的訂貨會,市土特產有限公司根據訂貨情況進貨,但總量控製在500萬元以內。

  (二)加強零售網點管理,杜絕無序銷售。

  為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銷售管理,市區煙花爆竹的銷售網點總數仍控製在300家以內,同時嚴格銷售點條件。蕭山、餘杭兩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和以往定點管理辦法確定銷售條件,並將確定的銷售商店名單報市公安局備案。凡營業執照上標注日用雜品、百貨經營範圍的專營商店(除大中型商場外)均可申請報名,經所在區公安分局嚴格審核和進行安全檢查後,符合銷售條件的參加搖號(中號者占參加搖號總數的80%,但不得超過銷售網點總數),對中號者核發《煙花爆竹臨時銷售許可證》,並由中號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有關證照。原則上應盡量選取近年來銷售遵紀守法,經營業績較好的零售點。對2003年春節期間違反管理規定的銷售網點,取消其2004年的申請資格。春節銷售期限過後,各零售點應將剩餘的煙花爆竹及時交回杭州市土特產有限公司,由杭州市土特產有限公司負責進行安全處置,公安機關負責督促檢查。

  五、實行獎罰製度

  為充分調動廣大群眾參與煙花爆竹監督管理的積極性,有效查處非法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的行為,要設立舉報中心,公布舉報電話,實行獎勵製度。凡舉報線索經公安、工商部門查證,將依法作出處罰,並給予舉報者一定比例的獎勵。獎勵費用由杭州市土特產有限公司支出,具體獎勵辦法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擬訂。

  附件:杭州市區煙花爆竹銷售網點基本條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杭州市區煙花爆竹銷售網點基本條件

 

  一、營業執照上須標注日用雜品、百貨經營範圍的專營商店(除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商場外);

  二、銷售地點不在禁放區域內;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房屋結構安全、牢固(磚混結構),營業麵積不得小於20平方米,設立2米以上銷售專櫃,做到專人銷售、專人保管煙花爆竹;

  四、有5平方米以上的專用存放倉庫,不得與其他物品混放,不得存放在居民家中,且倉庫距離營業點不超過50米;

  五、經營場所和倉庫內的電器符合安全要求,不使用明火,配備2隻以上1211滅火器;

  六、銷售點和倉庫四周100米內無經營和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