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衛生局等單位關於杭州市結核病防治規劃(2003—201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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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政辦函〔2003〕293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市衛生局、計委、財政局等單位擬訂的《杭州市結核病防治規劃(2003—2010年)》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結核病防治規劃(2003—2010年)

市衛生局 市計委 市財政局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為認真貫徹實施國務院《全國結核病防治規劃(2001—2010)》(國辦發〔2001〕75號)和省政府《浙江省結核病防治規劃(2001—2010年)》(浙政辦發〔2002〕8號),加大我市結核病防治工作的力度,建立健全我市結核病防治可持續發展的機製和服務網絡體係,全麵實施現代結核病控製策略,達到控製傳染源、降低發病率的目的,製定《杭州市結核病防治規劃(2003—2010年)》。

  一、指導原則

  結核病是一種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慢性傳染病,是我國重點控製的重大疾病之一,在防治中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政府負責、部門配合、全社會參與,形成綜合防治的格局。

  (二)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

  (三)全麵實施現代結核病控製策略,落實肺結核病人的歸口管理和督導治療。

  (四)實行肺結核病人督導治療的收、減、免政策。對沒有支付能力的傳染性肺結核病人實行免費治療。

  二、總體目標

  (一)建立政府領導、部門配合和全社會參與的結核病控製機製。

  (二)以區、縣(市)為單位,全麵推行現代結核病控製策略,到2005年,結核病控製覆蓋率達到95%,到2010年達到98%以上。

  (三)到2005年,全市傳染性肺結核病患者治療人數達到8400人以上,到2010年達到16000人以上。

  三、具體工作指標

  為保證總體目標的實現,在2010年前要落實以下工作指標:

  (一)2005年,肺結核病人和可疑肺結核病人轉診及轉診到位率分別達到95%和90%以上,2010年分別達到98%和95%以上。

  (二)2005年,傳染性肺結核病人的督導治療覆蓋率達到90%以上,2010年達到95%以上。

  (三)2005年,傳染性肺結核病人的規則治療率達到90%以上,2010年達到95%以上。

  (四)2005年,傳染性肺結核病人治愈率達到85%以上,其中新發塗陽肺結核病人治愈率達到90%以上,2010年分別達到90%和95%以上。

  (五)2005年,鄉村醫生的結核病防治技術培訓率達到90%以上,2010年達到95%以上。

  (六)2005年,全民結核病防治知識的知曉率達到80%以上,2010年達到90%以上。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強網絡建設,完善報告信息係統。

  加強市、區縣(市)、鄉(鎮、街道)、村(社區)四級結核病防治網絡建設,重點加強城鄉社區結核病防治網絡建設,明確各級結核病防治機構的職責和任務,落實專業工作人員的防治工作;要把結核病報告、監測、統計、評價和管理係統納入衛生信息網絡建設,落實專人負責信息資料的綜合與分析,準確掌握結核病疫情動態,不斷改進結核病防治措施。

  (二)認真執行歸口管理製度,及時發現並積極控製傳染源。

  1、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肺結核病的歸口管理,加強綜合醫院與結核病防治機構的協調。綜合醫院要認真執行肺結核病人歸口管理的報告和轉診製度,做好肺結核病人和可疑肺結核病人的發現、報告、轉診及危重病人的搶救工作;肺結核病診治單位和歸口管理單位要規範診斷、治療和管理工作,落實各項工作製度,切實實現查、治、管一體化。

  2、要以因病就診和痰塗片顯微鏡檢查作為發現傳染性肺結核病人的主要手段,加強痰檢質控,積極發現傳染源。

  3、要結合當地實際,采取有效措施對肺結核病人實施督導短程化療(DOTS),做到發現一例、報告一例、登記一例、治療一例、管理一例、治愈一例。

  (三)分類指導,全麵發展。

  針對各區、縣(市)結核病防治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分類技術指導,重點幫助結核病疫情嚴重和防治工作薄弱地區落實各項防治措施,使全市結核病控製工作平衡發展。

  (四)強化培訓,加強宣傳。

  以學校教育、崗位培訓、繼續教育等多種方式,對各級醫療衛生專業人員進行結核病控製的新理論、新技術培訓,培養學科帶頭人,提高服務質量和業務水平。要把結核病防治知識納入全民健康教育計劃,動員各級政府和全社會參與,尤其是要加大新聞媒體的宣傳力度,努力營造全民防治結核病的氛圍。

  (五)加強結核病控製的應用性研究。

  要積極開展衛生經濟學、結核病流行病學、多耐藥結核病的治療和監測、結核菌與艾滋病病毒雙重感染以及結核病防治新技術、新方法的研究等,突出重點課題,發揚協作精神,搞好科技攻關,指導防治工作。同時,要吸取、借鑒和推廣國際先進的結核病防治科學技術及成功經驗。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

  各級政府要加強對結核病防治工作的領導,把結核病防治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防治規劃;要結合當地情況,製定實施計劃並付諸實施;要把結核病防治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根據當地公共衛生事業發展需要,加大防治經費的投入,確保規劃目標的實現。

  (二)加強部門配合。

  衛生部門要將結核病控製工作納入衛生發展規劃,把結核病作為重點疾病加以控製;要負責做好當地結核病防治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肺結核病人的歸口管理。

  計劃部門要把結核病防治工作列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切實加強結核病防治項目建設。

  財政部門要對結核病防治專項經費實行項目管理,加大經費投入並加強監督,保證專款專用。

  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抗結核藥品的審批和監督檢查,保證抗結核藥品的質量。要配合衛生部門加強對抗結核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保證肺結核病人歸口管理製度的實施。

  報社、廣播電視台等宣傳部門要開展對結核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普及結核病防治知識。

  勞動保障部門要把肺結核病的診斷與治療納入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範疇,對已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肺結核患者的醫療費用,要落實所在統籌地區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有關規定予以支付。

  民政部門對符合救濟條件的肺結核患者家庭要給予生活救濟。

  政法部門要積極采取措施,對被羈押、收容人員開展結核病的檢查和治療。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團體要充分發揮在結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三)加強依法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結核病防治管理辦法》(衛生部第16號令)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大依法管理力度。各級衛生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當好政府參謀。各結核病定點診治單位要按照結核病防治工作的有關規定,做好結核病人的治療工作。結核病非定點醫院要認真做好結核病人的報告和轉診工作。

  六、考核評價

  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衛生、計劃、財政等部門每年對本地區規劃執行情況和經費投入、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困難及問題,確保規劃實施的質量和進度。同時要做好年度檢查工作,並將總結報告報上一級政府。市政府將分別於2005年、2010年組織有關部門對全市執行規劃情況進行中期評估和終期評估。市衛生、計劃、財政等部門將有計劃、不定期地對各區、縣(市)以及各部門的執行規劃情況進行督導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