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學技術廳關於印發《浙江省科技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科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3年版)》的通知
時間:2023-12-18 17:38 來源:杭州市科學技術局 瀏覽次數:

各市、縣(市、區)科技局,廳機關各處室、外專局:

現將修訂後的《浙江省科技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科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3年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辦法和基準自2024年1月16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科技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科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浙科發政〔2019〕117號)同時廢止。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

2023年12月13日

浙江省科技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科技係統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促進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辦法》(省政府令第335號)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省科技工作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各級科技主管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科技主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違法情節、違法手段、社會危害後果等因素,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合理適用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的權限。

第四條  科技主管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處罰合法、公正、公開、合理、過罰相當、寬嚴相濟、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於違法主體、性質、情節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適用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應當相同或相近。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違法行為超過法律追究時效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六條  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製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九條  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案件承辦人員在案件調查終結後,應當對案件實施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提出建議,並說明實施裁量權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第十一條  對當事人不予處罰、免予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從重處罰的,必須收集和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科技主管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內容及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主管部門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製審核的人員進行法製審核,未經法製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關係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的;

(三)案件情況疑難複雜、涉及多個法律關係的;

(四)法律、法規等規定應當進行法製審核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主管部門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一)情節複雜或者對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

(二)在不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的情況下,變通適用裁量權基準的;

(三)其他需要集體討論決定的。

第十五條  集體討論決定的案件,對案件的具體情節、研究過程和處理決定均應詳細記錄在案,歸入執法案卷。

第十六條  科技主管部門辦理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按規定做好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公開工作,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科技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行政執法情況檢查、行政處罰案卷評查、行政處罰投訴舉報處理、發布行政處罰典型案例等方式,對規範和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八條  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動態調整機製,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作出修改,或者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調整修訂,並主動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  對於重責輕罰、輕責重罰、不按程序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等濫用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為,按照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與國家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發生變化而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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