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保證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浙江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適用本規定。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包括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以及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
本規定所稱特殊建設工程,是指《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8號)第十四條所列的建設工程。
本規定所稱其他建設工程,是指特殊建設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非人員密集場所的臨時性建築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於本規定。
第三條 市、區縣(市)建設主管部門按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許可管理權限,以及交通運輸、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管理層級,負責相應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
區、縣(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手續的房屋市政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交通運輸、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主管部門負責對本係統建設工程設計、建設等活動的監督管理,督促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履行有關消防安全責任,協助建設主管部門做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
發展和改革、文化廣電旅遊、體育、教育、商務、經濟和信息化、衛生健康、民政、園林文物、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民族宗教、人防等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督促本行業相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製、依法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相關手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事項所明確的涉及消防安全的有關職責。
第四條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運用互聯網技術等信息化手段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
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建設單位申請,通過提前介入、過程服務等方式開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指導。
第五條 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技術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消防設計文件技術審查、消防驗收現場評定、備案抽查現場檢查等相關技術服務,所需經費按規定由同級財政保障。
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可以作為建設主管部門出具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相關意見的技術依據。
第六條 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提供消防設計文件技術審查、消防驗收現場評定、備案抽查現場檢查、特殊消防設計谘詢、竣工驗收消防查驗、消防全過程谘詢等技術服務,並對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負責,不得出具虛假意見或者報告。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機構信用管理製度。
第七條 本市設立建設工程消防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成員參與研究、製定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技術標準等規範,承擔消防技術谘詢、專題論證等工作。
建設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建設工程消防專家論證消防技術疑難問題,並出具論證意見。論證意見可以作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技術依據。
第八條 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既有建築改造項目屬於實施前應當進行消防技術可行性研究的,建設單位應當開展研究。鼓勵其他改造項目建設單位開展消防技術可行性研究。經消防技術可行性研究確認不具備改造條件的,不得實施改造。
既有建築改造項目涉及改變用地性質、建築用途等情形的,應當經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
第九條 特殊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消防設計審查。
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
第十條 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且不影響後續施工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依法可以根據項目實際需要,在分階段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前申請相應階段所需的消防設計審查,由建設主管部門依申請分階段出具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意見。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申請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應當向建設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設計審查申請表;
(二)消防設計文件;
(三)依法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應當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準的臨時性建築,應當提交批準文件。
第十二條 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出具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意見: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設計單位具有相應資質;
(三)消防設計文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其中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應當通過專家評審。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查不合格意見,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特殊建設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開展特殊消防設計,並按照有關規定申請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
(一)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的;
(二)消防設計文件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
(三)因保護利用曆史建築、曆史文化街區等需要,確實無法滿足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申請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交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設工程消防專家對申請評審的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進行初審並形成意見。經初審認定符合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情形,且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內容和深度達到國家、省相關規定要求的,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查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報送上一級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
專家評審意見可以作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的技術依據。
第十五條 經審查合格的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文件不得擅自修改。
因涉及建築麵積、使用功能或者消防係統調整等重大變更情形確需修改消防設計文件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查。非重大變更情形確需修改消防設計文件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修改內容經原消防設計文件技術審查單位複核確認後,報送建設主管部門。
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變更審查工作指引由市建設主管部門另行製定。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組織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驗收、交通工程交工驗收或者水利工程完工驗收(以下統稱竣工驗收)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消防查驗,並對查驗結果負責,消防查驗情況應當納入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未開展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查驗或者查驗結果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編製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第十七條 特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驗收申請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含竣工驗收消防查驗情況);
(三)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
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請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現場評定。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提交的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出具消防驗收合格意見: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內容完備,其中竣工驗收消防查驗內容完整、符合要求;
(三)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與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相符;
(四)現場評定結論合格。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消防驗收不合格意見,並說明理由。
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特殊建設工程依法可以分期竣工驗收的,在確保項目整體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建設單位可以向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分期消防驗收。
建設單位申請分期消防驗收的,除提交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經科學分析後能夠滿足消防安全要求的分期消防驗收保障方案,該方案應當包含消防安全風險研判及應對措施、先驗工程與後驗工程的安全隔離措施、保障先驗工程消防設施和係統功能獨立實現的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條 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建設單位申請,按照消防驗收現場評定的要求,在特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對其進行消防技術預評定。消防技術預評定的結果可以運用在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中,作為建設主管部門出具消防驗收意見的技術依據。
第二十一條 其他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或者申請批準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
建設單位未能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
第二十二條 其他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報建設主管部門消防驗收備案,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驗收備案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含竣工驗收消防查驗情況);
(三)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
建設單位根據有關規定適用告知承諾製方式報消防驗收備案的,應當向建設主管部門提交消防驗收備案表和告知承諾書。
建設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消防驗收備案材料後,對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備案憑證;備案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二十三條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抽查比例對消防驗收備案的其他建設工程進行抽查。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其他建設工程被確定為抽查對象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核查相關材料,並進行現場檢查。
適用告知承諾製方式進行消防驗收備案的其他建設工程被確定為抽查對象的,建設單位應當自被確定為抽查對象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建設主管部門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含竣工驗收消防查驗情況)、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
其他建設工程經抽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並組織整改。整改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複查。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複查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複查完畢,並出具複查意見。複查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條 其他建設工程依法可以分期竣工驗收的,建設單位參照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報建設主管部門消防驗收分期備案。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消防驗收分期備案的其他建設工程進行現場檢查。
第二十五條 本市建立公眾聚集場所消防驗收、備案與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協同聯動機製,具體辦法由市建設主管部門和市消防救援機構另行製定。
第二十六條 曆史文化名城保護對象因保護利用確實無法滿足現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且無法開展特殊消防設計滿足消防安全要求的,曆史文化名城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建設、文物、消防救援機構等部門製定相關消防安全保障方案。該方案可以作為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抽查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法納入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管理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相應的行政處罰權。
第二十八條 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意見或者報告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機構未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開展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活動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