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規定》政策解讀
一、製定背景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修訂)於2021年7月15日施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於2022年7月29日發布,均要求行政執法機關製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並對規範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提出原則要求。同時近年來,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行使的行政處罰權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有多部進行了修改和修訂,相關行政處罰事項和處罰幅度發生較大變化。另外,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行使的行政處罰權由原單一的城市管理領域轉變劃轉到位為23個領域的行政處罰事項,部分領域省級部門出台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但仍有部分如檔案、人防(杭州)等領域沒有製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需進一步補充完善。
在此背景下,為規範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行政處罰行為,確保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我局對原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印發了《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規定》(以下簡稱《實施規定》)。
二、修訂工作原則
(一)堅持依法行政
《實施規定》認真對照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在從輕、減輕處罰、不予處罰的依據,力求做到全麵充分,處罰種類、幅度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防止執法不嚴、畸重畸輕。
(二)堅持教育與懲罰相結合
《實施規定》適度運用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包容審慎原則,規定了不予處罰清單,讓執法工作既有力度又有溫度。
(三)堅持法製統一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全麵係統梳理行政處罰事項清單,包括“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改革中新劃轉的沒有裁量基準的事項,並對相關的違法行為和對應的依據進行設定、更新,做到不缺位、不越位。
(四)堅持繼承與創新相結合
在原實施辦法裁量基準的基礎上充分進行論證,對基層執法隊伍普遍認可的做法,在《實施辦法》中予以沿用;對執法實踐中難以把握的問題,以實操性為導向,積極改革創新,確保“上接天線,下接地氣”。
(五)堅持開門問策
《實施規定》在廣泛開展調研和聽取基層執法隊伍的意見基礎上,積極學習借鑒其他行政執法機關做法,集思廣益,開門問策,確保《實施規定》的實施基準具有可操作性,符合基層執法實踐。
三、 製定過程
2022年2月啟動《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起草工作,對《規定》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內容開展了多方位多層次的調研論證並形成征求意見稿初稿。於2022年8月到9月期間先後三次在市局內部各業務處室和向各區、縣(市)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征求意見,對《規定》的發布形式、表現形式、總體結構、裁量總體幅度的規定等內容進行了完善的基礎上形成征求意見稿,向市司法局、市建委等34家市級部門及各區、縣(市)綜合行政執法指導辦公室先後兩次書麵征求意見。其中第一次征求意見收到8家單位書麵反饋15條修改意見,采納8條、部分采納5條、不采納2條。第二次收到1家單位書麵反饋1條修改意見,予以采納。對不予采納的,均予以反饋並說明理由。
同時通過杭州市城市管理局(綜合行政執法局)門戶網站麵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以及組織邀請召開由法律顧問、各區局法製部門負責人、行政相對人代表等社會各界代表參與的座談會,進一步全麵聽取意見,確保《規定》製定的公開性。
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在綜合相關意見建議,完善和修改征求意見稿後,形成了《規定》草案,並依據職責進行了合法性審核。經審核,草案符合我局的法定權限;符合法定程序製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四、 修訂內容說明
《規定》共 25條,分為總則和分則兩大部分,其中分則包括《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及《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處罰不予處罰清單》。對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裁量規則、裁量程序、保障監督措施、各類常見違法行為的裁量基準、不予處罰適用條件等內容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了全市統一的適用範圍。明確全市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功能區管委會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行使承接事項行政處罰權時適用本《規定》。
(二)製定了輕微免罰清單。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杭州市建設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對輕微違法行為分類處理的要求,規定了40項不予行政處罰的具體情形。符合《規定》的不予處罰情形的,不予處罰。
(三)確立了同案同罰原則。對於在杭州市範圍內發生的違法主體、性質、情節等要素相同或相似的案件,為確保公平公正,規定了適用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應當相同或相近。
(四)擴充了違法行為適用情形。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對各省級部門發布的裁量基準進行了仔細比對,對未予以明確的加以補充。《規定》確定的裁量基準事項擴充至265項違法行為,確保基本涵蓋了常見違法行為。
(五)解決了法條競合的適用困難。《規定》對同一違法行為發生法條競合時,作出了適用罰款數額高的、適用效力層級高的、特別法優先和新法優先等明確的規範,解決了基層執法人員在法律適用上的實際困難。
(六)增加了共同違法行為人的責任分擔。《規定》對共同違法行為中起到主要作用、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分別作出了從重、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規定。為處理共同違法行為人提供了文件依據和起到了指導作用。
(七)設置了由點到段的裁量幅度。根據常見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經過實踐能夠合理設置明確處罰數額的予以明確規定。對無法明確或不宜明確具體數額的分段作了一定幅度的裁量基準範圍。既保證了統一裁量基準,又保留基層執法人員根據具體情節一定幅度的裁量權,避免了裁量的機械化。
(八)規範了動態調整的程序和權限。授權各區、(縣市)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在《規定》範圍內進行合理細化量化。同時在具體實施行政處罰時遇到適用《規定》可能會發生明顯不當、顯失公平等情形的,由本級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或集體討論決定並報製定機關批準後,可予以調整適用。
(九)落實了執行層麵的責任和監督。將《規定》的執行情況列入各級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對本級及下級部門的行政執法情況檢查、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依法行政考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行政執法投訴舉報處理、重大案件備案等監督範圍內,並明確發生重大違規情形的依法追究過錯責任。
五、實施時間
六、解讀單位和聯係人
解讀單位: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解讀人:施偉、蔡長文
聯係電話:0571- 89581613 0571-8958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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