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暫行)》政策解讀

杭教職成〔2021〕6號

來源:市教育局職成教處  發布日期:2022-01-07 14:51:25  瀏覽次數:

有效性:有效
政策原文鏈接杭州市教育局等四部門關於印發《杭州市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
圖解解讀《杭州市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暫行)》圖文政策解讀
征求意見收集采納情況《杭州市教育局等四部門關於加強杭州市校外培訓機構預收培訓費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采納情況


《杭州市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暫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印發後,杭州市教育局、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等部門,就相關條文和市民關注的問題作如下解讀:


一、《實施辦法》的製定背景是什麼?

答:2021年7月下旬,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對全麵規範校外培訓行動提出要求。10月底,教育部等六部門印發《關於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教監管函〔2021〕2號),從13個方麵指導各地做好麵向中小學生(含幼兒園兒童)校外培訓機構(包括線上和線下)預先收取的學員培訓服務費用監管,有效防範“退費難”“卷錢跑路”等損害群眾利益的問題發生,切實維護校外培訓機構和學員的合法權益。


二、《實施辦法》起草依據有哪些?

答: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根據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3.《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中辦發〔2021〕40號)

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

5.《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教監管函〔2021〕2號)

6.《浙江省教育廳等12部門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設置和管理的指導意見》(浙教規〔2020〕7號)

7.《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校外培訓機構治理工作的通知》(杭政辦函〔2018〕143號)


三、《實施辦法》的監管對象?

答: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並經市場監管或民政部門登記、采用預付式消費開展經營活動的、注冊地〔注冊地是指機構所在的區(縣、市),下同〕在我市範圍內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非學科類機構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四、《實施辦法》對“托管賬戶”開設有什麼要求?

答:一是機構自主在我市範圍內選擇一家銀行開設唯一的戶名為“機構名稱+預收費資金托管賬戶”的預收費專用托管賬戶,專門用於收繳學員預付費用,並報注冊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二是專戶信息在“安心培訓”平台進行公開,公開信息應包括校外培訓機構專戶的戶名、開戶銀行等基本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三是機構申請開立專戶時,應當與開戶銀行簽訂預收費資金托管協議,明確委托授權內容、資金撥付方式、數據安全、免責條款等權利和義務,並授權開戶銀行向機構注冊地教育行政部門推送專戶交易、餘額等信息。

四是因終止辦學或合並、分立、更名、變更舉辦者等原因需變更專戶信息的,機構應當按相關規定和程序辦理專戶信息變更,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注冊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五、《實施辦法》從哪些方麵加強收費管理?

答:一是機構開展培訓應使用教育部、市場監管總局製定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2021年修訂版)》,並在繳費前與接受培訓方監護人簽訂培訓服務合同,嚴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學員合法權益。

二是機構向學員預收的費用須全部繳入本機構向機構注冊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的專戶中,通過移動支付、線下現金支付、銀行轉賬支付等形式收取的,應全部歸集至專戶。機構不得誘導學員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費用。機構總部不得劃轉、歸集分支機構預收費資金。

三是義務教育階段非營利性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收費嚴格執行政府指導價;收費項目與標準應在辦學場所、機構運營網站等顯著位置以及“安心培訓”平台上提前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1個月,並於培訓服務前向學員明示。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學員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

四是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按培訓周期收費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按課時收費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超過60課時且時間跨度不超過3個月的費用;收費時間不得早於新課開始前1個月。

五是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學員開具發票,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不得以舉辦者或其他名義開具收付款憑證,不得以收款收據等“白條”替代收付款憑證。學員索要發票的,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六是鼓勵機構實施先培訓後付費的收費模式,有效保障學生家長的合法權益。


六、《實施辦法》對處理退費和糾紛有什麼規定?

答:一是機構在招收學員、收取費用、簽訂培訓合同時應明確告知退費規定。當學員向機構申請退費或部分退費時,機構應當按培訓合同的退費約定立即啟動退費程序。學員須在“安心培訓”平台提交退費申請,原則上資金原路退回,若無法原路退回,須退回本人同名銀行賬戶,由機構按規定程序完成退費。學員在課程開始前提出退費的,機構原則上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退還所有費用;學員在課程開始後提出退費的,應當按已完成課時的比例扣除相應費用,其餘費用機構原則上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退費。

二是學員與機構發生退費糾紛的,機構不得以資金監管為由,拒絕學員的合理訴求。學員與機構因收退費問題發生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1)學員與機構協商解決;(2)請求消費者協會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3)向機構注冊地有關部門投訴;(4)根據與機構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實施辦法》對資金托管和撥付如何規定?

答:一是關於“托管”。機構預收費資金須由授權的托管銀行進行托管,機構及“安心培訓”平台應將所有的交易信息提供給托管銀行。提倡學員通過“安心培訓”平台繳費。學員通過“安心培訓”平台線上購課付費的,交易信息直接到托管銀行;未通過“安心培訓”平台進行購課付費的,預收費用須由學員繳入機構專戶,機構不得擅自私下收取費用,且須在學員繳費後3個工作日內,在“安心培訓”平台補錄學員購課信息、培訓合同等相關信息,並向學員開具機構正規發票。“安心培訓”平台是負責發送經機構申請、學員確認的撥付信息的唯一授權平台。

二是關於“撥付”。預收費資金采取計次銷課和次日撥付方式進行監管。繳入專戶的預收費資金,在機構完成授課並經學員確認同意後,托管銀行應於次日完成資金撥付,撥付資金應與授課進度同比例。機構授課完成且履行告知義務後,學員超過7日未確認的,視為確認同意。


八、《實施辦法》對有關監管部門提出哪些要求?

答:一是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日常監管工作,實施差異化監管,對收退費規範、預收費風險低的機構可減少檢查頻次;對退費投訴集中、預收費風險高的機構進行重點監測,加大檢查頻次和力度,督促機構合規經營。

二是金融監管部門按職責配合教育行政部門開展機構預收費資金監管工作,督促銀行機構落實機構預收費管理要求。

三是銀行要根據預收費托管協議,向教育行政部門推送專戶信息、交易流水、專戶餘額,並配合教育行政部門開展預收費資金常態化監測,發現專戶資金異常變動的,要及時報告教育行政部門。

四是機構預收費管理實行屬地監管原則,各區、縣(市)要將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作為機構監管、社會風險防控的重要環節和舉措,積極引導機構參與配合監管工作,轄區內所有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資金應全額納入監管範圍,確保實現“應管盡管”。

五是在機構預收費資金監管過程中,有關部門、機構、托管銀行應當對收集的學員及家長個人信息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九、解讀機關

解讀機關:杭州市教育局

解讀人: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處 張益峰

聯係電話:87068421

《杭州市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暫行)》政策解讀

杭教職成〔2021〕6號

來源:市教育局職成教處  發布日期:2022-01-07 14:51:25  瀏覽次數:

《杭州市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暫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印發後,杭州市教育局、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等部門,就相關條文和市民關注的問題作如下解讀:


一、《實施辦法》的製定背景是什麼?

答:2021年7月下旬,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對全麵規範校外培訓行動提出要求。10月底,教育部等六部門印發《關於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教監管函〔2021〕2號),從13個方麵指導各地做好麵向中小學生(含幼兒園兒童)校外培訓機構(包括線上和線下)預先收取的學員培訓服務費用監管,有效防範“退費難”“卷錢跑路”等損害群眾利益的問題發生,切實維護校外培訓機構和學員的合法權益。


二、《實施辦法》起草依據有哪些?

答: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根據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3.《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中辦發〔2021〕40號)

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

5.《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教監管函〔2021〕2號)

6.《浙江省教育廳等12部門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設置和管理的指導意見》(浙教規〔2020〕7號)

7.《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校外培訓機構治理工作的通知》(杭政辦函〔2018〕143號)


三、《實施辦法》的監管對象?

答: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並經市場監管或民政部門登記、采用預付式消費開展經營活動的、注冊地〔注冊地是指機構所在的區(縣、市),下同〕在我市範圍內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非學科類機構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四、《實施辦法》對“托管賬戶”開設有什麼要求?

答:一是機構自主在我市範圍內選擇一家銀行開設唯一的戶名為“機構名稱+預收費資金托管賬戶”的預收費專用托管賬戶,專門用於收繳學員預付費用,並報注冊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二是專戶信息在“安心培訓”平台進行公開,公開信息應包括校外培訓機構專戶的戶名、開戶銀行等基本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三是機構申請開立專戶時,應當與開戶銀行簽訂預收費資金托管協議,明確委托授權內容、資金撥付方式、數據安全、免責條款等權利和義務,並授權開戶銀行向機構注冊地教育行政部門推送專戶交易、餘額等信息。

四是因終止辦學或合並、分立、更名、變更舉辦者等原因需變更專戶信息的,機構應當按相關規定和程序辦理專戶信息變更,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注冊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五、《實施辦法》從哪些方麵加強收費管理?

答:一是機構開展培訓應使用教育部、市場監管總局製定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2021年修訂版)》,並在繳費前與接受培訓方監護人簽訂培訓服務合同,嚴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學員合法權益。

二是機構向學員預收的費用須全部繳入本機構向機構注冊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的專戶中,通過移動支付、線下現金支付、銀行轉賬支付等形式收取的,應全部歸集至專戶。機構不得誘導學員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費用。機構總部不得劃轉、歸集分支機構預收費資金。

三是義務教育階段非營利性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收費嚴格執行政府指導價;收費項目與標準應在辦學場所、機構運營網站等顯著位置以及“安心培訓”平台上提前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1個月,並於培訓服務前向學員明示。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學員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

四是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按培訓周期收費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按課時收費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超過60課時且時間跨度不超過3個月的費用;收費時間不得早於新課開始前1個月。

五是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學員開具發票,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不得以舉辦者或其他名義開具收付款憑證,不得以收款收據等“白條”替代收付款憑證。學員索要發票的,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六是鼓勵機構實施先培訓後付費的收費模式,有效保障學生家長的合法權益。


六、《實施辦法》對處理退費和糾紛有什麼規定?

答:一是機構在招收學員、收取費用、簽訂培訓合同時應明確告知退費規定。當學員向機構申請退費或部分退費時,機構應當按培訓合同的退費約定立即啟動退費程序。學員須在“安心培訓”平台提交退費申請,原則上資金原路退回,若無法原路退回,須退回本人同名銀行賬戶,由機構按規定程序完成退費。學員在課程開始前提出退費的,機構原則上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退還所有費用;學員在課程開始後提出退費的,應當按已完成課時的比例扣除相應費用,其餘費用機構原則上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退費。

二是學員與機構發生退費糾紛的,機構不得以資金監管為由,拒絕學員的合理訴求。學員與機構因收退費問題發生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1)學員與機構協商解決;(2)請求消費者協會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3)向機構注冊地有關部門投訴;(4)根據與機構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實施辦法》對資金托管和撥付如何規定?

答:一是關於“托管”。機構預收費資金須由授權的托管銀行進行托管,機構及“安心培訓”平台應將所有的交易信息提供給托管銀行。提倡學員通過“安心培訓”平台繳費。學員通過“安心培訓”平台線上購課付費的,交易信息直接到托管銀行;未通過“安心培訓”平台進行購課付費的,預收費用須由學員繳入機構專戶,機構不得擅自私下收取費用,且須在學員繳費後3個工作日內,在“安心培訓”平台補錄學員購課信息、培訓合同等相關信息,並向學員開具機構正規發票。“安心培訓”平台是負責發送經機構申請、學員確認的撥付信息的唯一授權平台。

二是關於“撥付”。預收費資金采取計次銷課和次日撥付方式進行監管。繳入專戶的預收費資金,在機構完成授課並經學員確認同意後,托管銀行應於次日完成資金撥付,撥付資金應與授課進度同比例。機構授課完成且履行告知義務後,學員超過7日未確認的,視為確認同意。


八、《實施辦法》對有關監管部門提出哪些要求?

答:一是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日常監管工作,實施差異化監管,對收退費規範、預收費風險低的機構可減少檢查頻次;對退費投訴集中、預收費風險高的機構進行重點監測,加大檢查頻次和力度,督促機構合規經營。

二是金融監管部門按職責配合教育行政部門開展機構預收費資金監管工作,督促銀行機構落實機構預收費管理要求。

三是銀行要根據預收費托管協議,向教育行政部門推送專戶信息、交易流水、專戶餘額,並配合教育行政部門開展預收費資金常態化監測,發現專戶資金異常變動的,要及時報告教育行政部門。

四是機構預收費管理實行屬地監管原則,各區、縣(市)要將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作為機構監管、社會風險防控的重要環節和舉措,積極引導機構參與配合監管工作,轄區內所有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資金應全額納入監管範圍,確保實現“應管盡管”。

五是在機構預收費資金監管過程中,有關部門、機構、托管銀行應當對收集的學員及家長個人信息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九、解讀機關

解讀機關:杭州市教育局

解讀人: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處 張益峰

聯係電話:87068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