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765471314/2022-00172 | 發布機構 | 市公積金中心 |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範圍 | 麵向全社會 | |
各處室、各分中心:
現將《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雙隨機”抽查監管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杭州住 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30日
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雙隨機”抽查監管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加強中心行政執法管理,提高監督效能,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麵推行“雙隨機”抽查監管的意見》(浙政辦發〔2016〕93號)以及市政府有關“雙隨機”抽查監管的工作要求,結合中心工作實際,製定本實施細則。
一、隨機抽查定義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雙隨機”抽查,是指中心從檢查對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部分檢查對象,從執法人員名錄庫中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在職能範圍內依法對被檢查對象進行監督檢查的工作機製。
二、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國務院和省、市政府關於深化行政體製改革,完善“四張清單一張網”的工作部署要求,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大力推行雙隨機抽查製度,進一步規範管理,促進住房公積金事業發展。
(一)堅持依法監管。對照中心製定並公布的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履行監督檢查各項法定職能。對於抽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處理。堅持推進隨機抽查監管製度化、規範化、確保“雙隨機”抽查工作依法依規進行。
(二)堅持公正高效。規範行政執法,在“雙隨機”抽查製度模型架內,均衡抽查範圍和力度,合理安排抽查流程,避免增加監管對象的行政負擔,保障監管對象權利、機會和規則平等。
(三)堅持公開透明。實行“陽光執法”,堅持推進抽查信息公開以及對抽查結果的運用。抽查信息公開包括抽查事項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
(四)堅持聯合懲戒。充分發揮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後監管中的作用,推進隨機抽查與我市社會信用體係相銜接,建立與各部門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機製。
三、抽查事項清單名錄
(一)製定公布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根據中心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照國家、省、市政府有關“雙隨機”抽查的要求,確定中心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應包括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抽查內容、抽查比例和頻次、抽查方法及要求等(見附件)。
(二)建立檢查對象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為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和職工、已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或貸款的職工。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為中心(含分中心)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所有人員。檢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按照全麵覆蓋、動態管理的原則建立。
四、雙隨機抽查實施要求
(一)中心於每年初製定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
(二)根據年度工作計劃要求,在檢查對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在同一年度內對同一抽查對象,一般不超過2次。
(三)執法檢查人員名單根據中心執法人員執法證件編號隨機抽取產生。如檢查人員因故無法參加的,經批準同意後,再次隨機抽取進行替補。
(四)對抽查對象實施監督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按規定和工作要求進行規範執法和記錄。
(五)執法檢查人員對檢查對象實施現場檢查時,依法可以查閱、複製的相關資料,可以向當事人、知情人調查了解相關情況;發現被檢查對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提出整改要求並記錄;需要立案查處的,按照法定程序處理;發現屬於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發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六)檢查工作結束後,執法檢查人員應當出具“雙隨機”抽查總結報告,包括抽查對象及其聯係方式、檢查事項、檢查方式、檢查結果等內容。有關檢查案卷材料應及時整理歸檔保存。
五、隨機抽查結果運用
隨機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通過中心門戶網站、浙江政務服務網及時公開,對於企業的“雙隨機”抽查結果還應當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做好與社會信用體係的銜接,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社會信用記錄,增強單位和個人守法自覺性。
六、組織領導
為確保雙隨機抽查工作有序開展,中心成立雙隨機抽查工作領導小組,由中心主任為組長,副主任為副組長,成員為各處室、分中心主要負責人,日常工作由稽核監督處(政策法規處)牽頭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