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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765471314/2022-00170 | 發布機構 | 市公積金中心 |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範圍 | 麵向全社會 | |
行政執法主體資格
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屬於行政法規授權,直屬杭州市人民政府的獨立事業單位。
職權依據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一的規章製度,進行統一核算。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製、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製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
第三十八條 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管理中心給予處罰:
(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繳存登記的,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不補辦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為職工個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啟封手續的,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不補辦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為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儲存餘額或者為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出具虛假證明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並可由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職工違反本條例規定,采取欺騙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儲存餘額的,管理中心應當追回提取款項本息,並可對提取人處以提取金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罰款。
職工采取欺騙手段,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中心應當追回被騙取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沒收非法所得,並對騙取人處以被騙取貸款金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職工違反本條例規定,騙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儲存金額的,管理中心應當追回被騙取的款項本息,並對騙取人處以騙取金額一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救濟渠道
杭州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監管電話:0571-12329
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渠道:行政執法相對人對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或向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