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00248968X/2024-00364 | 成文日期 | 2024-10-08 |
| 發布機構 | 市城管局 | 統一編號 | ZJAC56-2024-0003 |
| 文 號 | 杭綜法〔2024〕29號 | 主題分類 | 其他 |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讀文件 | 政策解讀 圖片解讀 意見收集采納 |
關於印發《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複雜重大行政處罰案件集體討論規定》的通知
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為了進一步規範市局在查處情節複雜和重大違法行為案件時的辦案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特製定《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複雜重大行政處罰案件集體討論規定》,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4年10月8日
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複雜重大行政處罰案件集體討論規定
第一條為了確保規範、準確、有效、及時地實施行政處罰,保障和監督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在辦理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案件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需要集體討論決定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進行集體討論:
(一)對公民處以5萬元以上,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萬元以上罰款的;
(二)對公民沒收違法所得或非法財物價值5萬元以上,對法人和其他組織沒收違法所得或非法財物價值10萬元以上的;
(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製從業的;
(四)經聽證程序後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
(五)案件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重大輿情的;
(六)其他需要集體討論的情形。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部門對適用集體討論情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集體討論由政策法規處提出,列入局長辦公會議進行集體討論。
第五條參加集體討論的局領導班子成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政策法規處負責人、市綜合行政執法隊負責人、案件主辦人應列席集體討論會議。根據需要可確定其他相關人員參加,也可邀請法律顧問、行業專家參加。
第六條 集體討論應重點圍繞以下內容開展:
(一)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定性是否準確;
(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三)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是否適當,是否符合自由裁量規定;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其他需要討論的事項。
第七條集體討論由政策法規處負責人彙報案件調查情況和法製審核情況。
集體討論記錄應全麵記載參會人員的意見,並由參會人員核對簽名。
第八條集體討論根據以下情形作出決定: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法律適用準確、裁量合理的,同意處罰建議;
(二)案件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不當等情形之一的,退回補充調查;
(三)案件處罰裁量不合理的,變更處罰裁量;
(四)違法行為不成立的,不予處罰;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經集體討論決定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按照討論結果進行審批。
第十條集體討論內容應當予以保密,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公開。
第十一條原集體討論製度中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2024年11月8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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