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杭州市企業人員申辦APEC商務旅行卡辦法(試行)》的通知
政策解讀政策解讀(APEC商旅卡)
各區、縣(市)外辦、招商局、商務局,各有關單位:
為積極實施“一帶一路”倡議,助推我市企業“走出去”,開拓國際市場、增強國際競爭力,根據外交部《關於印發<APEC商務旅行卡申辦管理辦法>的通知》(外發〔2018〕6號)及外交部《關於進一步做好APEC商務旅行卡工作的指導意見》(外領函〔2019〕133號)精神,現將《杭州市企業人員申辦APEC商務旅行卡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2019年12月6日
杭州市企業人員申辦
APEC商務旅行卡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外交部《關於印發<APEC商務旅行卡申辦管理辦法>的通知》(外發〔2018〕6號)和《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APEC商務旅行卡工作的指導意見>》(外領函〔2019〕133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APEC商務旅行卡(以下簡稱旅行卡)計劃是亞太經合組織為促進成員經濟體內貿易投資便利化所作的一項多邊簽證安排。亞太經合組織共有21個經濟體,包括中國、中國香港、中國台北、日本、韓國、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文萊、菲律賓、新加坡、泰國、越南、澳大利亞、新西蘭、巴布亞新幾內亞、智利、秘魯、墨西哥、美國、加拿大、俄羅斯。所有經濟體均已加入旅行卡計劃,其中,美國和加拿大為過渡成員,不審批其他經濟體的旅行卡申請,但為其他經濟體持卡人提供簽證申請及入出境通關便利。
除中國香港外,其他經濟體僅能受理本經濟體公民的辦卡申請。內地、香港和台灣地區人員往來按照現行人員往來辦法處理。
第三條 旅行卡有效期為5年,持卡人在有效期內憑旅行卡和與旅行卡相關聯的有效護照,可多次入出相關經濟體,並享受快速通關便利。每次入境可在有關經濟體停留60天至90天不等。
第四條 經國務院批準,外交部領事司是中方旅行卡工作主管部門,負責中方旅行卡推介、審批、頒發和管理工作,並負責審批其他經濟體旅行卡申請。杭州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外辦)負責我市旅行卡申辦工作,包括旅行卡推介、申請受理及審核、旅行卡保管及使用過程中的監督檢查等。
第二章 旅行卡頒發對象、申辦程序與要求
第五條 中方旅行卡頒發對象
需經常前往APEC經濟體從事商務活動的我市市屬國有企業、注冊地在我市的非公有製企業(包括私營企業、中外合資、外商獨資和台港澳資企業)高層管理人員、主要商務人員及技術人員。
上述人員須持有效中國護照。
企業範圍:加工製造、貨物貿易、金融、網絡科技、教育、物流、旅遊、法律、會計以及工程建築類,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公司),以及合夥企業、個人獨資等企業。
第六條 申辦程序
(一)市屬國有企業人員
1.由申請人所屬企業按照因公出國審批程序,辦理因公普通護照。
2.申請人所屬企業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www.zjzwfw.gov.cn)的“杭州市APEC商務旅行卡申辦係統”將申請材料上傳到市外辦審核,合格後將紙質申請材料送市外辦,由市外辦轉報外交部領事司。
3.領事司負責對報送的材料進行複審,合格後轉報各相關經濟體審批。
4.待所有經濟體批準後,申辦企業憑因公出國任務批件領卡。
市外辦對已持有有效因公護照且因工作需要確需辦卡人員集中審批,提前啟動辦卡程序。不再將因公出國任務批件作為辦理旅行卡先決條件。待旅行卡辦妥後,相關人員憑出國任務批件領卡使用,用畢在規定時間內歸還。
(二)非公有製企業人員
1.申請人所屬企業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www.zjzwfw.gov.cn)的“杭州市APEC商務旅行卡申辦係統將申請材料上傳到市外辦審核,合格後將紙質申請材料送市外辦,由市外辦轉報外交部領事司。
2.領事司負責對報送的材料進行複審,合格後轉報各相關經濟體審批,批準後為申請人頒卡。
第七條 旅行卡申辦要求
(一)申辦企業必須要和各相關經濟體有實際往來;
(二)申辦企業必須每年依法納稅;
(三)申辦企業員工人數原則上不少於10人;
(四)申請人入職年限需要在6個月以上;
(五)申請人沒有被經濟體中任何一國拒簽過的曆史;
(六)申請人無犯罪記錄。
第八條 旅行卡申辦材料
(一)企業上一年度納稅情況
公司需要“完成依法納稅”或納稅信用等級為M級(含)以上。
(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或企業所有人出資證明。如通過我市社保數據接口能獲取申請人社保繳納相關數據,則無需提供社保紙質材料。
(三)與其他經濟體業務往來證明
1.加工製造或貨物貿易進出口類企業:與經濟體已開展業務往來的,提供海關報關單或購銷合同(進出口貿易總額不少於10萬美元);與APEC經濟體擬開拓業務往來的,提供合作意向書;
2.金融、教育類等領域的企業:提供合同、項目計劃書或申請人過去一年曾獲發的其他經濟體商務類簽證;
(四)申請人所持有護照首頁複印件和電子版掃描件,護照有效期為1年以上;
(五)申請人護照標準照片1張及電子版掃描件;
(六)公安機關出具的申請人無犯罪記錄證明(此要求由經濟體國家提出);
(七)加蓋單位公章的申請函及電子版掃描件;
(八)《APEC商務旅行卡申請表》及電子版掃描件。
第三章 提前製卡、換卡、補卡、注銷卡
第九條 提前製卡。如申請人確有需要,可在獲得部分經濟體批準後,申請提前製卡,並持卡前往已獲批經濟體。待所有經濟體批準後,申請人可申請重新製卡,前卡注銷。
第十條 換發旅行卡
遇下列情況,申請人可申請換發旅行卡:
(一)旅行卡破損;
(二)在旅行卡有效期內,因與旅行卡關聯的護照簽證頁滿、護照到期或者丟失而更換護照,導致旅行卡不能使用(需提供新護照複印件);
(三)旅行卡上需增加持卡人可進入的經濟體名稱(提前製卡者,其申請已獲其他經濟體批準);
(四)外交部領事司認定的其他適宜換發旅行卡的情形。
第十一條 補發旅行卡
旅行卡須與護照共同使用,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如不慎遺失,應當及時向市外辦報告,注銷遺失卡片並申請補發旅行卡。
市外辦接到提前製卡、換補發卡申請,核實無誤後,將相關申請報外交部領事司審核、製卡。
第十二條 注銷旅行卡
遇下列情況,市外辦將通報外交部領事司注銷持卡人的旅行卡:
1.旅行卡有效期內,持卡人離職、辭職或者身份發生變化,或者其所屬企業認為持卡人不宜繼續持用旅行卡;
2.持卡人資信出現不良變化或者因涉及經濟糾紛、刑事案件等情況導致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具備的資格;
3.持卡人以不正當方式獲得或者使用旅行卡;
4.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的管理辦法;
5.外交部領事司認定的其他不符合繼續持卡的情形。
第四章 旅行卡管理與使用
第十三條 旅行卡保管
(一)國有企業人員申辦的旅行卡連同公務普通護照,經市外辦授權,可由所屬企業製定管理辦法並簽署責任承諾書,報市外辦備案後自行管理,並接受市外辦指導、檢查及監督。未經授權,則由市外辦統一收繳管理。領用旅行卡,應由申請企業持因公出國批件辦理領用手續,並於持卡人回國後5日內將旅行卡上交市外辦統一保管。
(二)非公有製企業人員申辦受的旅行卡,由所屬企業製定管理細則報市外辦備案後自行管理,並接市外辦指導、檢查及監督。
(三)持卡人所在企業遵循“誰申請、誰負責”的原則,建立以企業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的專項內控製度,落實該項工作的具體負責人及責任部門,建立專項檔案,每半年將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報市外辦。
第十四條 旅行卡使用
除經濟體明確表示允許持卡人以非商務目持卡入境外,持卡人不得持卡入境相關經濟體從事非商務活動,如探親、旅遊、工作及學習等。持卡人違規用卡,造成不良影響的,外交部領事司將注銷該卡,嚴禁持卡人再次申辦旅行卡,並視情給予所屬企業1至5年不得申辦旅行卡的處罰。
第十五條 市外辦不定期對有關單位使用和保管旅行卡的情況進行抽查。如發現違反有關規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導致旅行卡損毀、遺失冒用或逾期不交並造成後果的,市外辦將對申辦單位及申請人通報批評,並視情中止或者取消其旅行卡申辦資質。
第五章 附則
(一)本辦法由市外辦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凡以往發文或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